就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新实施的标准规定了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扩建和修改等方面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并指出该标准适用于采用轻水堆或重水堆发电的陆上固定式核设施,其他堆型的核动力厂可参照执行。

  据悉,《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对之前标准的修订内容涉及五个方面。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原标准中提及:按可能导致对环境危害程度的大小,对核电厂的事故分为预期运行事件、大事故、重大事故和最大可信事故。新标准将原标准中设计基准事故的分类修订为稀有事故和极限事故两类,同时界定稀有事故的发生频率为10-4-10-2∕堆年,极限事故的发生频率为10-6-10-4∕堆年。

  此外,新标准将原标准中厂址审批阶段的事故释放源项最大可信事故修改为选址假想事故,并给出了相应的剂量接受准则。同时,新标准按照堆型和功率实施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总量控制,也明确规定了轻水堆液态放射性流出物中碳14的年排放总量控制,并增加了轻水堆和重水堆气载放射性流出物中碳14和氚的控制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