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要在科研院所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胡锦涛,《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本文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对当前的科学组织形式下的PI制进行思考。在简要介绍中国科研体制变迁、西方发达国家科研体系中的PI制后,重点从政治经济学和生态学原理的视野下,分析当前我国PI制的形式、作用及问题,并从科学发展的角度提出一些建议,为科研体制改革及科研管理提供参考。

  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的所有科研项目基本上都实行PI制,但科研机构的管理不都实行PI制。PI是指有好的科研背景和管理远见的单位雇员,能做或管理某一科研项目,并由单位任命的科学家。PI要以书面签字的形式,对项目成功的技术方面负主要责任,同时也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遵守和内容调整等负责(University of Michigan,http://www.drda.umich.edu/proposals /principal_investigator.html.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