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单从“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来看“种树判决”,我想反对者可能极少。问题在于,这一“司法创新”合法吗?

  中国是个成文法国家,在刑事审判中,不但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也坚守“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亦即,不允许法官超越刑法规定去私设处罚。在刑事审判中对被告人处以“种树”的惩罚,欠缺法律依据。

  当然,笔者不反对司法的人性化,但有必要提醒一下,“恢复性司法”的贯彻应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种树判决”并非一定要违背“罪刑法定”原则。8年前古蔺县法院的那宗“种树判决”,虽然没有高举“恢复性司法”之旗,但也在判决上实现了刑法的谦抑。

  如前所述,古蔺县法院的“种树判决”并非刑事裁判的内容,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而对比最近惠州的个案,我们看不出这宗盗伐林木案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存在。若非报道的疏漏,那么,在一宗上诉的刑事案件中,以刑事裁决的方式将“种树”作为现行法之外的“刑罚”方式,就与“罪刑法定”发生了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