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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实施岷沱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

2017.3.16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常务会近日通过了《成都市岷沱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印发给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执行,旨在强化地方政府治理水环境污染的主体责任。

  《办法》要求,依据监测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对水质不达标、水质下降的区(市)县实施资金扣缴,对水质明显改善的区(市)县实施资金奖励。具体来讲,入境对照断面水质达标、出境考核断面水质超过考核标准的;考核河道发源于本地(无入境对照断面),出境考核断面水质超过考核标准的;入境对照断面水质超标、出境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程度增加的这3类情况,将实施扣缴,对境内所有考核断面优于目标要求的区(市)县实施奖励。

  《办法》明确,一是考核断面增加。将主要河道、重点流域和完成污染治理的部分河渠纳入水环境质量考核,考核断面由36个增加到66个,其中,一级断面3个、二级断面25个、三级断面13个、四级断面25个。二是实行多因子累计扣缴。考核因子仍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3项,而老扣缴办法仅对超标倍数最高的1项因子实施扣缴,《办法》调整为3项因子同时考核,超标即扣缴。三是增加扣缴级别。保留岷沱江流域干流考核断面为一级扣缴断面、重要支流考核断面为二级扣缴断面、主要河渠考核断面为三级扣缴断面,增设部分完成黑臭河渠治理的河渠为四级扣缴断面。四是提高扣缴基数。扣缴基数将一级扣缴断面由50万元提高到80万元、二级扣缴断面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三级扣缴断面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新增的四级扣缴断面扣缴基数设定为20万元。

  《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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