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

  第八条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