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说来,污水停止排入后,今后怎么治理被污染后的南湖,还需要政府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商讨对策。

  5问

  谁该为污染事故“买单”?

  南湖被污染了,损失也不小,但是谁该为这次污染事故买单呢?

  隧道施工方项目书记龚德全说,“施工过程中出现这种问题,我们也不希望看到。但是,我们也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对于在这次污染事件当中,作为施工方应当负有什么样的责任,龚德全没发表任何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版)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对此,南宁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陶姓工作人员表示,原则上来说,隧道施工方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挖破污水管道导致南湖污染,责任后果应当由该公司负责,而水务部门没有责任。不过,因为这其中涉及的单位比较多,具体该由谁为这次污染事件负责,需要由南宁市政府牵头,召开协调会议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