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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沙泉一号露天煤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3.3.03

名  称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国能新疆红沙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黑山矿区红沙泉一号露天煤矿改扩建项目(20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00014672/2023-00043

  分  类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生成日期2023-02-20

  文  号环审〔2023〕14号

  主 题 词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国能新疆红沙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黑山矿区红沙泉一号露天煤矿改扩建项目(20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能新疆红沙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国能新疆红沙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黑山矿区红沙泉一号露天煤矿改扩建项目(20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煤矿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芨芨湖镇,属于西黑山矿区。2016年12月,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准该煤矿1000万吨/年项目环评文件。2021年以来,该煤矿擅自从1000万吨/年违法扩建至2000万吨/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并进行了责任追究。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扩建项目规划矿田面积为74.265平方公里,设计可采地表境界面积为61.51平方公里(已扣除五采区12.84公顷禁采区,北山公路两侧8.68平方公里禁采区及无煤不开采区域),可采煤层为侏罗系中统西山窑组11层煤,剩余设计可采储量34.92亿吨(已扣除禁采区796万吨储量),剩余服务年限为158年(已扣除禁采区年限0.4年)。矿田划分为5个采区(一号、二号、三号、四号、五号),首采区为一号采区,位于矿田西北部,面积为7平方公里,剩余服务年限为6.6年。采用露天开采,设计规模为2000万吨/年,岩土剥离采用单斗-卡车工艺、采煤采用单斗挖掘机-自卸卡车-地面半固定式破碎站-半连续开采工艺。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采掘场、外排土场、工业场地、储运工程、公共工程、环保工程等。其中,扩建项目已违法建成采掘场(面积3.78平方公里)、2#坑下采煤半连续生产系统(1000万吨/年)、块煤加工生产系统(400万吨/年)、排土场(内、外排土场各1座)等主体和辅助工程。扩建项目的原煤仓(3万吨)、末煤仓(2座,共5万吨)、块煤仓(2座,共6000吨)、末煤地销仓(2座,共3000吨)、特大块煤仓(350吨)、矸石仓(4000吨)、供热(新疆国信电厂余热)、供水、供电、矿坑水处理站(32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处理站(480立方米/天)、危废暂存间等公共和辅助工程均依托原1000万吨/年项目。产品煤依托封闭输煤廊道及铁路专用线外运,地销煤经汽车外运。项目违法建成工程已基本满足2000万吨/年生产能力条件。为完成2000万吨/年项目建设,需在现有工程基础上新建2#生产系统的选煤系统(块煤干选规模400万吨/年、末煤600万吨/年)、末煤存储装车系统(2座单座容积15000吨封闭式拱桥覆膜储煤仓,胶带输送机转运系统)等储运工程、危险废物暂存库以及改扩建行政福利区和生活污水处理站(新增2套200立方米/天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等环保、公共工程。

  该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新疆准东煤田西黑山矿区规划项目,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以矿安综函〔2022〕82号文件核定项目生产能力由1000万吨/年增至2000万吨/年。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准噶尔盆地东南部区域,属于将军戈壁硅化木及卡拉麦里有蹄类动物保护生态功能区,呈残丘状的剥蚀平原地貌,土地利用类型以戈壁和裸岩石砾地为主。矿田内分布有梭梭、砾幕层、北山公路(S327省道)等环境保护目标,矿田外分布有红沙泉、奇台硅化木地质公园、村庄等环境保护目标。采掘场挖损、外排土场和地面设施占地等可能将对上述保护目标和局部生态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矿田范围内无地表水体、水源井(泉)等分布,矿田外分布有红沙泉等保护目标。矿区自上而下分布有第四系透水不含水层、新近系上新统独山子组裂隙孔隙(弱)含水层、侏罗系中-上统石树沟群裂隙孔隙(弱)含水层、侏罗系中统西山窑组弱富水性含水层。采煤将破坏新近系上新统独山子组裂隙孔隙(弱)含水层、侏罗系中-上统石树沟群裂隙孔隙(弱)含水层、侏罗系中统西山窑组弱富水性含水层,以矿坑水的形式排出,疏干影响范围内无保护目标分布。矿坑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或污(废)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发生渗漏等,将对周边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扬尘、固体废物等,运营期煤矿开采、排土、选煤、产品煤转载和运输等环节产生的扬尘,风机房、选煤厂等产生的噪声等,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尽量减少对地表生态的扰动。设计和开采中应落实将北山公路(S327省道)两侧8.68平方公里划为禁采区的措施,禁止建设场地和进行露天开采。下一步,应开展专题研究和论证,确保在北山公路两侧开采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将矿田五采区内有梭梭分布的12.84公顷区域划为禁采区,在采掘场等区域设置围栏防止采掘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剥离物排至内排土场和外排土场,优化露天开采的剥离、排弃土方案,最大程度减少外排,应于达产第5年(2026年)实现全部内排。选煤矸石全部回填至内排土场,对外排土场实施生态修复。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在统筹考虑防沙治沙要求的基础上,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区域生态功能不退化。做好剥离产生的砾幕层单独存放管理工作,开采结束后用于地表恢复。建立工程区域及影响区域生态监测系统,对梭梭、砾幕层等保护目标开展跟踪监测和专题研究,开展戈壁荒漠生态系统修复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优化和完善矿区生态修复措施,不断修复和保障区域生态功能。对现有排土场已达排弃高度的区域以及拟拆除后的露天储煤场开展生态修复。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制定并落实地下水保护以及水位、水质跟踪监测方案,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矿田内梭梭等植被、矿田外红沙泉等保护目标及区域的监测,防止引发相关次生影响问题。实施分区防渗,对工业场地、危废暂存间、污(废)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强化节水等措施,不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矿坑水依托现有矿坑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对生活污水处理站实施改扩建,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加强矿坑水水量、水质跟踪监测,结合不同开采阶段特征优化处理规模和工艺。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对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实施整改,确保满足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采掘场采取洒水降尘、覆盖、开展扬尘监测等措施,外排土场采取洒水降尘、覆盖等措施,原煤破碎、筛分、转载等产尘环节采用喷雾等措施,拟建选煤系统配置除尘设施。对拟拆除的现有露天储煤场采取抑尘措施。

  (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交由城镇垃圾填埋场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危险废物暂存设施等的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按照20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及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3年2月1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集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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