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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唯论文”丨这省强势跟进!黑名单制度、版面费严审

2020.5.14

  就在今天,我们看到吉林省科技厅印发了《落实在科技评价中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这是继江苏及福建之后,小编看到的第三个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出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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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通知原文

   为有效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以及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等要求,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让论文回归“初心”,强化成果导向、突出科技成果质量,不断营造全省风清气正、勇于创新、追求卓越的科研生态,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与要求

  (一)全面破除科技领域“唯论文”不良导向

  基础研究类项目(活动)评价实行论文代表作制度,只要求提供有代表性论文情况,而非全部论文情况,合理确定论文代表作数量,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

  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活动)评价应注重成果的实际贡献,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上述原则适用于指南编制、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科技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科技奖励等各个环节。

  (二)加强分类评价

  突出科学性与针对性,根据各领域特点科学实施分类评价,着力避免“一刀切”、简单化、趋同化、数量化等倾向。

  基础研究类项目(活动),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活动),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三)提高对高质量成果的评价权重

  高质量成果是指具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标志性成果,包括:具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标志性成果;对于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对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具有带动作用的标志性成果;对于已在实践中应用、对经济社会发展、省和国家安全做出重要贡献的标志性成果。应根据高质量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大小,合理提升其在科技评价中的权重。

  (四)创新完善科技评价方式

  优化同行评议机制,重点评价论文代表作和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完善工作流程和决策规则;积极引进“共享国家专家资源库”等方式,不断推动科技评价科学合理、激励创新。

二、实施方法

  (一)指南编制

  不将论文发表情况作为项目申报的必要条件,不要求申报人在申报项目时提供相关工作全部论文发表情况,自愿提供的论文须与项目有较强的相关性,且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篇。

  (二)立项评审

  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不把论文作为评审指标和依据,不得要求在申报书、任务书等材料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这个厉害,不用写论文列表),评审时着重评价项目的可行性、成熟度、先进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等,对申报人和单位要注重评价其前期工作基础和相关代表性成果,合理设置可考核的预期成果,如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新品种、ZL、软件著作权等。

  对于基础研究类项目,实行论文代表作制度,原则上代表作数量不超过3篇;在申报书、任务书等模板中,加入“填报论文代表作相关情况”一项,重点填报代表作对项目的支撑作用、相关性等;评审时专家重点评价代表作对项目的支撑作用。

  (三)项目验收、过程管理与绩效评价

  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不得要求在验收报告、年度报告、绩效评价等报告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不将论文作为考核指标;注重实绩实效,评价重点是对解决生产实践中关键技术问题的实际贡献,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实现产业化应用的实际效果;加强与立项管理的有机衔接,避免把项目验收应提供的主交付物界定成论文、ZL、标准等副交付物。

  基础研究类项目,注重评价论文代表作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不把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指标作为直接判断依据,避免“过度看重论文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的情况;在验收报告、年度报告、绩效评价等模板中加入“填报论文代表作相关情况”一项,重点考核对项目的支撑作用。

  (四)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与科技服务项目的评估评价

  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及科技服务项目的评估评价应突出创新能力、成果质量和科技服务水平等因素,建立专门的指标体系,加强动态评价,科学评价其科研成果的质量与持续性、重点研究方向的纵深推进、实验设备使用效率以及梯队建设成果等。

  对于省级重点实验室,注重评估原始创新能力、国际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省和国家重大需求的能力等,强化评审材料的全面性、完整性和系统性,实行论文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篇。

  对于省科技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平台,注重评估对吉林省和国家重大需求和工程建设的支撑作用、对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的支撑保障作用,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对于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科技服务类项目,重点评估其对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以及在促进创新创业、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贡献,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五)科技人才评价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技人才,重点评价原创性、学术成果的科学价值、同行评价结论、学术贡献、学术组织力及影响力、科研诚信力等。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的科技人才,重点评价其技术创新能力、知识产权、成果质量及成果转化效益、对产业的发展贡献度、科研诚信力等。

  对于省级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注重评价已取得核心成果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实行论文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对于省级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注重评价团队协作创新能力,以及团队负责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力,实行论文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篇。

  对于省级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注重评价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带动就业、产业科技含量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六)科研事业单位(机构)的评估评价

  对于基础研究类机构,注重评估代表性成果水平、国际学术影响、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中的贡献等,实行论文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篇。

  对于技术研发类机构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类机构,注重评估在成果转化、支撑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绩效以及公益性研究成果的绩效、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七)科技奖励工作

  对于自然科学奖,注重对成果的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等进行评审,实行论文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对于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注重对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应用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三 、措施机制

  (一)加强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论文列支管理

  对于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支出可在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列支,其它论文发表支出均不允许列支。

  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不支持在“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不允许使用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对于违反规定的,追回奖励资金和相关项目结余资金。

  (二)鼓励发表“三类高质量论文”

   鼓励发表“三类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以上“三类高质量论文”认定为高质量成果)。

  (三)完善学术同行评议机制

  完善同行评议机制,引导专家在各类评审、评价、评估工作中遵守学术操守、负责任地提出专业评议意见,不简单以SCI论文等指标和国内外专家评价评语代替专业判断。

  充分发挥“小同行评议”科学性、针对性强的作用效果,由同一领域、同一学科、同一产业或同一研究类型的“小同行”专家展开评议,按照归口管理和技术领域相近原则规范专家甄选程序,确保遴选真正了解研究成果的领域同行专家,避免对不同类型、不同学科领域科学活动成果评价的同一化、同质化。

  基础研究类项目实行论文代表作制度,强化“重质量轻数量”的导向,积极与国家形势发展相对接,支持、认可专家信誉良好的同行评议。同行评议应重点评价其学术价值及影响、与当次科技评价的相关性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等。

  (四)实行期刊目录动态管理

  对于“三类高质量论文”,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确定;对于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由各项目管理处室组织相关专家研究论证,结合各领域特点按类别形成名单目录,作为科技评价的参考依据。

  动态管理期刊目录,各项目管理处室(部门)应积极关注行业动态,及时与教育部门加强沟通,定期梳理国家认定的高质量期刊目录、预警期刊名单、以及黑名单期刊等,作为各类科技评价的参考依据。


节选自吉林省科技厅网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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