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的玩具必须有独立包装;

  玩具不得牢固地粘附于食品;

  有关发声玩具的新规定;

  有关警告和标签的新规定;

  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与嘴部接触的玩具中不得含有亚硝胺(Nitrosamines)和亚硝基胺(nitrosatable)物质;

  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必须被设计和制作为可以清洁的(详见下文)。

  其它要求还有EC合格声明,根据第18条进行安全评估,以及制造流程的生产控制等。

  供 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清洁要求: 在新玩具指令中,有一项针对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所有玩具的新要求,即从2011年7月20日起,所有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必须被设计和制作为可以清洁的。依照这一规定,纺织品制作的玩具必须是可以洗涤的,除非玩具含有浸泡后可能被损坏的机械装置。同时,玩具在依照法规和生产商的指南清洗后,仍须满足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