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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伙都在等的“三定”规定,了解一下

2018.6.28

  网传6月20日前,各部门“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规定报批印发。但是……并没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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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等待的时候,了解一下“三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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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确定加快已在境外上市新药审批、落实抗癌药降价措施、强化短缺药供应保障;通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会议应该是没有研究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

  查询前几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报道,也没有关于涉改部门“三定”规定的内容。

  很多人都在打听“三定”的事。网上还有报道称“部门‘三定’方案已完成报批印发”。这恐怕不是实情。因为,研究制定涉改部门的“三定”规定应该不是一笔带过“其他事项”。

  《国务院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按照以往“三定”编制的惯例,“三定”应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通常在每周周三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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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机构都需要“三定”规定?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就统筹推进党政军群机构改革作出了全面安排部署。

  改革不仅仅是国务院机构改革,但国务院机构改革无疑是重点内容。行政机构改革涉及面广,社会也极为关注。

  新组建或重新组建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有: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科学技术部、司法部、水利部、审计署等11个。

  组建或重新组建的国务院其他机构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移民管理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0个。

  这些部门和机构都需要“三定”规定,或者新的“三定”规定。

  从1982年到2018年,国务院进行了8次机构改革。

  2018年这次改革涉及的部门算是多的。而且这一次改革不是简单的机构合并撤销,也不仅仅是职能叠加,更多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贯穿其中。“三定”工作也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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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定”工作进度有什么要求?

  根据报道,国务院召开了两次机构改革推进会。

  2018年3月31日的第一次机构改革推进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要求抓住关键环节和时间节点,做好国务院机构改革工作。

  4月中旬,领导班子成员和综合司局实现集中办公,完成新组建部门挂牌。

  6月底前印发执行“三定”规定。

  5月7日召开第二次推进会,总结前一阶段国务院机构改革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任务。

  韩正强调,“三定”规定是机构改革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部门运行和依法履职的基本依据。

  他要求,紧盯时间节点,按照机构改革实施工作安排,逐个环节抓好落实,按时限高质量完成“三定”规定制定工作。

  抓紧研究起草相关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组建的指导意见,积极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推进机构改革。

  如果6月底前印发“三定”规定,还有一次例行国务院常务会议可研究。当然,也可能专门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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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是对一个部门、单位有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三方面的规定。

  在机构改革中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是从1978年以来机构正规化建设得出的经验。

  在1988年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开始制定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方案,也就是“三定”方案。如国办发〔1994〕45号印发的《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自1998年起,“三定方案”改称“三定规定”。如国办发〔1998〕67号印发的《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但还是习惯上还是常常简称为“三定方案”。

  2008年起,“职能配置”改为“主要职责”,突出了“责任”的因素。如国办发〔2009〕18号印发的《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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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定”规定何以引人关注?

  “三定”规定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行政规章,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三定”规定只是明确行政机构的职责、编制,甚至也很难算是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因为极强的内部性,原先有的“三定”规定都不予公开,或者公开方式不规范。

  但是随着行政机关透明度不断增强,内部行政行为外化,“三定”规定文件现在基本上公开发布。

  在了解一个部门单位职能时,人们常常以“三定”规定为准。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被告行政行为主体资格时也多会要求提供“三定”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也要求增强“三定”规定严肃性和权威性。

  随着编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推进,“三定”规定已经成为机构设置的基础和工作运转的保障,地位越来越突出。

  这也是人们关注、等待“三定”规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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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定”规定的结构有相对统一格式。

  首部是机构设立依据、级别和性质。一般是依据已经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调整方案。

  部门性质方面,说明是国务院组成部门还是直属机构。地方政府似乎统一称工作部门。“三定”规定本身并不能创设机构,这里只是概括说明。

  正式内容有六部分:职责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其他事项、附则。

  一是职责调整,列举划入或划出、增加或取消、强化或弱化的职责。

  二是主要职责,逐条列举主要职责。最后加兜底条款:承办直接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是内设机构,明确内设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责。

  四是人员编制,确定机构编制总数及其中的各级领导职数。

  五是其他事项,说明管理的机构、挂牌的机构、派出的机构情况,与相关机构的职责分工等。

  六是附则,主要明确“三定”规定的解释和调整事宜。

  近年来,“三定”规定适用的范围还在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直属的以及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在制定“三定”规定。这些“三定”规定好像就没有国务院机构“三定”规定那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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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定”规定的制定过程不简单。

  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披露了“三定”工作情况:

  4月至6月,重点是抓了9个新组建部委的“三定”工作。国务院先对新组建的部委分别组成了筹备组,由其进一步研究新建部门的“三定”方案。经多次协调,反复修改,“三定”规定最后由总理办公会议逐个审定。

  6月份后,“三定”工作扩展到其他各部门。各部门都在主要负责同志的主持下,组织专班研究 “三定”方案,经多次协调与修改,最后由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逐个审定。

  至12月10日,国务院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全部审定完毕。

  说明一下,总理办公会议已于2004年取消。国务院机构“三定”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

  地方政府机构也很复杂。虽然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三定”规定参考,但作为地方政府机构,也面临很多特殊情况,不能照抄。

  地方版“三定”规定一般是地方政府机构根据规范要求,研究拟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设想意见,报送编委办。

  经过沟通协调形成“三定”草案,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再报同级政府批准印发。

  笔者曾经参与本单位“三定”设想的拟制。关于职责的表述,就数易其稿,设想意见几上几下,真正的字斟句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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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直接涉及到交通运输部的内容不多,只是划入了原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这块职责是配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而海事局机构设置、职责、编制等事项,不在交通运输部“三定”规定中。

  交通运输部,是根据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原交通部的基础上组建的。

  交通运输部“三定”规定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交通运输部的职责又有调整,新组建的国家铁路局划归交通运输部管理。但这次未见新的“三定”规定,只是由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交通运输部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3号)。

  因此这次改革,交通运输部不一定会出新的“三定”规定。

  至于组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的指导意见,也不会出现在“三定”规定中。交通运输部本级并不组建执法队伍。但是如果有新“三定”规定,最好明确一个内设机构指导综合执法工作。

  但是,国务院其他新组建或重新组建的部门和机构的“三定”规定,也并非与交通运输部无关。特别是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和机构,与交通运输工作关系紧密。这些部门的“三定”规定,值得关注。

  一起等待新一批“三定”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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