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范围内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自愿参加评价。发生更名、变更控股股东等重大变动的企业需就重大变动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三、评价指标

   本次评价依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见附件1)进行。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以考察企业发展对技术创新的依存程度为核心,其中定量指标包括研发经费强度、千名研发人员拥有的授权发明ZL数、新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定性指标为创新组织与管理。

   四、组织实施

   (一)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评价工作。联合工作组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接受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地方与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本次评价进行以下分工:各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向本地区企业转发通知,并会同同级有关单位受理和初审企业的申请;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向转制院所转发通知,并受理和初审转制院所的申请;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负责向中央企业转发通知,并受理和初审中央企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