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对学术欺诈,不应限于行政处理,还需考虑是否有必要启动司法程序。通过抄袭、造假、编造数据,对“成果”包装进行报奖,获得奖项和奖金,再以该奖项去获得更高的学术头衔、其他国家重点课题、社会资金资助、商业利益等,从本质上说,属于“学术欺诈”范畴。按理,应该在对当事人进行学术处理、行政处罚(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学术头衔、追回奖金)的同时,启动司法程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是,从近年来的学术造假处理看,即便学术欺诈的事实十分明显,可处理就到行政处罚为止。如果最坏结果就是取消通过造假获得的一切,这对造假者来说,难以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对此有一种说法是,我国没有处理学术欺诈的法律依据,比如通过造假骗取经费,获取个人利益、谋求职务职称、学术头衔,没有类似韩国“欺诈政府科研资金罪”的专门条款,这有一定道理,需要我国完善有关立法,进一步明晰。

  但是,就目前的学术欺诈行为来说,实际上是有法律可依的,比如造假骗取经费、奖金,可适用诈骗罪条款——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将经费非法据为己有,可适用职务侵占罪条款
——该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等等。

  我国的学术造假,已经在学术领域无孔不入,此时更需要“重拳”。前述对报奖材料的核查,对评奖程序的完善,建立独立的社会评奖机构,以及将学术欺诈纳入司法程序,都是国际学术界进行学术评价,处理学术不端事件的惯例,这需要我国科技界、学术界、司法机关借鉴吸收,以为学术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