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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体制机制 提升环境监测质量

2017.4.18

  《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目前,湖北省13个市(州)环境监测站相对独立,垂直管理基本成型,根据《指导意见》,垂直管理后市(州)环境监测站由原来的省环保厅与市(州)人民政府双重管理变为省环保厅直属管理,其职责主要承担环境质量监测。县级监测站工作属于县(市)环保分局领导,主要承担执法监测。监测实行两级垂管后,省、市(州)、县(市)三级监测站如何实现工作联动?在具体工作中,如何处理好监测事权划分、明晰各自职能职责?笔者结合日常调查研究,依据《指导意见》《“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对地方如何落实环境监测垂直管理制度浅谈几点思考。

  理顺体制机制,杜绝行政干预

  为理顺相关体制机制,笔者建议从机构建设、人员设置、党建3方面着力。

  在机构建设方面,进一步明确省、市、县3级监测机构的职能定位。省级站要以“三个说清”为目标定位,技术上承担省内环境监测技术监督指导工作。市(州)级站的职能定位为承担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监测任务,指导县(市)开展执法监测,承担部分环境质量监测任务,同时加强对辖区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技术监督指导,强化业务培训和环境监测质量体系贯彻的落实检查。

  灵活掌握市(州)以下环境监测机构的设置模式。区域面积较大、排污企业较多的县,可设立监测站负责辖区执法监测和承担部分常规监测工作。对于县域面积较小、监测点位和排污企业相对较少的,可由市(州)站集中人员编制和仪器设备,承担相应监测工作。

  探索功能化建站思路。在重点流域、主要生态功能区应建设一批国家或省直属的专业站点,开展特定领域、特定指标的研究性监测、前瞻性监测以及专项监测工作,进一步贴近环境管理与生态保护的需求,增加环境监测系统的灵活性。

  在人员设置方面,《指导意见》规定,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后,要注意统筹环保干部的交流使用。建议应从政策上明

  确,市(州)环境监测站领导班子成员可在全省环保系统交流使用。站领导班子成员应依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暂行管理规定》明确具体任期目标。内设机构中层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州)环境监测站自行任免,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应根据各地实际,参考人口、区域功能、业务量等情况,由省环保厅统一分配市(州)监测人员编制数,重点配强市(州)级监测技术人员。

  在党建方面,为全面贯彻落实从严治党的系列规定和党的关系属地管理原则,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精神,建议市(州)环境监测站可以成立党组(特别是党员人数较少的情况),具备成立基层党委的应成立基层党委,接受其批准成立的党组织领导,纪检组由市(州)纪委派驻。党组(党委)、派驻纪检组除接受市(州)党委、纪委领导外,应向省环保厅党组、省纪委派驻省环保厅纪检组汇报工作。为确保监测数据不受行政干预,建议市(州)站主要负责人若进入同级环保局党组成员后,方案中应明确不参与局党组其他工作分工,以确保其工作独立性。

  明确监测机构职责,科学分配监测事权

  要厘清监测机构职责,笔者建议从监测任务、联动机制、质量监督等方面着力。

  在监测任务方面,依据《指导意见》精神,市(州)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市(州)辖区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承担省环保厅交办或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委托的环境质量监测。需要明确的是,市(州)环境监测站是否承担市(州)政府本级环境质量的考核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测。《指导意见》明确,“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因此,建议省实施方案应明确县(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应由谁监测等工作事权。

  建议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省环保厅交办或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委托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承担市(州)政府环境质量考核监测任务。指导县(市)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县(市)辖区部分环境质量监测任务和跨县(市)流域临时性监测任务、污染仲裁纠纷监测、专项行动监测和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市(州)环境监测站应增设环境执法应急监测科室,配备相应技术人员,承担相应执法监测工作。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原则上应由县(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市(州)环境监测站原则上只承担省环保厅安排的监督性监测任务。

  在联动机制方面,建立市(州)环保局、监测、监察、执法机构四方联动机制。研究出台具体的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相应工作机制和责任权利清单等内容。

  在县(市)级站定位方面,明确市(州)、县(市)两级监测站职责定位。县(市)监测站应接受市(州)级监测站业务工作领导和技术指导。负责县(市)区域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纠纷仲裁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负责辖区环境质量监测的现场采样,样品送市(州)环境监测站实验室分析。

  在质量监督方面,根据《“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重新构建辖区范围内的质量管理体系。市(州)级环境监测站应牵头辖区范围内的质量控制工作:一是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建立异常数据处理机制,从数据检验和异常数据报告两方面对监测工作加以规范;制定环境监测工作时效性规定,对各环节的工作时限加以规定,加强与环境监察、派驻纪检组之间联动的效率。二是承担县(市)级环境监测站质量监督工作,对在市、州辖区内开展监测工作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技术监督。

  完善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监测队伍建设

  第一,务必尽快使市(州)环境监测站实验室全面达标。建议全省统一规划,尽快协调各方力量和市(州)政府,力争1~2年内完善市(州)监测工作能力。

  第二,认真研究出台加强监测队伍建设政策。实施垂直管理,市(州)级站的人员编制应以做加法为主。在编制增加有限情况下,应允许市(州)环境监测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解决监测队伍技术人员不足问题。而对数量众多的县(市)级站,具体情形千差万别,应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建议以市(州)为单位,在省环保厅具体指导下,定位好发展方向,给予市(州)改革空间,以形成精干、高效的上下“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第三,关于县(市)环境监测站队伍建设问题,要稳妥解决临时聘用人员,这些人员绝大多数长期在环境监测一线工作,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技术专长,建议适时遴选使用其中少数人,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能力建设首要的是人员业务能力问题,必须加强监测人员执法监测培训力度。要争取政策,增加市(州)站和县(市)站技术职称等级和技术岗位职位数量,创造有利于监测技术人员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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