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自然保护区的能力建设、巡护和监测、生态保护工程等方面。山东省环保厅会同各有关单位组织自然保护区绩效评估和考核。新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从第二年开始参加考核。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结合当年预算情况和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上一年度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额度,并于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内正式下达。各市(直管县)收到省级生态补偿资金后,应于30日内拨付至自然保护区,并敦促尽快形成实际支出,原则上应当年支出完毕。

  《办法》强调,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使用合理规范,提高使用效益。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各级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