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欣喜的是,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

  不管是一亿元还是一元,只要使用了资源,就要有相应的付出或补偿。但这种补偿行为不能仅凭受益者的自觉自愿,更需要一个切实有效的制度来保障。

  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顶层设计的视野,生态补偿制度正渐渐从纸面走向现实。

  一方面,国家将对“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不落实”的生态保护短板进行制度设计,厘清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之“权利”和监管权之“权力”。

  另一方面,国家对自然资源的认识更为深入,对于其管理也体现出清晰的层次:谁使用自然资源,就必须回报“所有权人”;谁对自然资源造成生态损伤,就必须有所补偿或赔偿,甚至刑事处罚。自然资源保护遵循“谁受益、谁付费,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各主体的发展机会和规则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