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示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对《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进行解读。自2013年4月1日起,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成都市国税局温馨提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文件规定,以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领取和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通知》(货便函〔2013〕8号)的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市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实际情况,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同时停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取消了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