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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发布25条人才新政 高校科研人员可在职创业或企业兼职

2016.7.14

  今天上午,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近日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共包含五方面二十五条举措,其中规定,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在职创业或到企业兼职。

  本次人才新政聚焦打造人才生态最优省份目标,共出台了25条举措。新政提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担任公益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职务、且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科研人员,经本单位批准可以在不涉及本人职务影响的企业兼职,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为调动用人单位引才积极性,新政提出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可以设立特设岗位,引进顶尖人才和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

  为了破解人才评价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的“三唯”问题,新政规定,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将ZL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并提出职称评审的“两个同等对待”,即发明ZL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横向课题与纵向课题指标同等对待。

  新政加大了人才激励的力度。新政提出,业绩突出的单位或团队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高层次人才的收入分配、科研人员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试点国有企业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对作出重要贡献人才的奖励支出,可在单位工资总量以外单列。

  此外,新政还提出试点降低在浙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长期居留门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可不受住所、居住年限、年龄等条件限制选择在居住地或工作地落户;探索取消高层次人才服务机构行政许可,逐步探索高校、公立医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事业单位招录特殊人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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