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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各地如何探索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

2023.2.09

2022年以来,为建立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开展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一些地方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推动所在地高校院所扩大科技成果管理权。这些政策在国家和地方原有政策制度的基础上有哪些突破和特色,其改革动力源于何处,笔者分析归纳梳理如下。

相比原有政策的突破

2022年3月21日,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印发《陕西省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陕科发〔2022〕7号);2022年9月30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2月13日,四川省科技厅发布《关于全面推广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非资产化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2月30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5部门印发《关于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科发〔2022〕17号)。

上述政策的出台实施主要探索了职务科技成果区别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笔者围绕三个方面做了归纳梳理。 

一是建立职务科技成果退出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围绕职务科技成果是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四川省的征求意见稿、陕科发〔2022〕7号文均提出,职务科技成果不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全部或部分退出国有资产管理范畴;四川省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单列管理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在转化前不再纳入国有资产审计、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广东省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前期已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职务科技成果,是否退出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以及具体退出的操作细则和流程由试点单位自行决定,不用向主管单位、财政部门报批。

二是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围绕职务科技成果是否单列管理,四川省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制定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相关制度,重点明确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和监管机制等;陕科发〔2022〕7号文提出,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管理职务科技成果,由科研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职责;京科发〔2022〕17号文提出,对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的管理,从管理部门、管理流程、考核方式等多方面,区别于现有其他国有资产管理。

三是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股权的管理。针对股权处置,陕科发〔2022〕7号文、广东省和四川省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区别于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由高等院校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针对股权持有,京科发〔2022〕17号文提出,支持试点单位依托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设立全资的责任、权利、义务统一的一级或二级科技成果管理公司,作为本单位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股权的持股平台,并负责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和所形成股权的管理;针对股权处置收益,陕科发〔2022〕7号和京科发〔2022〕17号文提出,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处置收入留归本单位使用,不上缴国库。针对股权管理考核,陕科发〔2022〕7号文和四川省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分析改革动力来源

在笔者看来,职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与以许可、转让等方式转化相比,因其涉及的流程长、手续多、收益不可靠性高等因素,也成为推动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主要动力。2015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发布和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以来,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有哪些特征和变化,笔者围绕五个方面做了归纳梳理。

一是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持有股权成为高校院所对外投资的主渠道。《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鼓励以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加强技术转移。《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1(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公布的数据显示,高校院所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合同金额从2016年30.2亿元,到2017年51.6亿元,再到2018年79.2亿元,一直持续增长,也从侧面印证,受到高校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和鼓励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的双重政策叠加影响,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持有股权成为高校院所对外投资的主渠道。

二是高校或其持股平台对持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股权进行处置。2018年以来,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文件的要求,至2022年底前,高校或其持股平台需对其持有的校办企业股权或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进行处置。从现有部分公开的资料可以看到,部分中央高校更多的以无偿划转地方国资或转让的方式对其持有的校办企业股权或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进行了处置。另外,《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1(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公布的数据显示,高校院所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合同金额在2018年达到79.2亿元之后,2019年降为51亿元,到2020年略为增长至65亿元,但也比2018年有所下降,而2020年的转让和许可合同金额,与2018年、2019年相比,都是有所增长的,这也从侧面反映了2019年作价入股方式受校企改革政策影响,最为明显,而后续几年的影响如何,还有待进一步的转化数据公布后加以观察。

三是“现金股+技术股”逐渐成为高校推进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探索方式。一方面是企业社会、高校教师对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迫切需求,一方面是高校及其转化管理部门及持股平台对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所面对的各种国资管理责任和承担的风险,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达到各方共赢?为了既能让成果以作价方式转出,使得成果完成人能持股,获得股权奖励,得以创新创业,同时高校及其持股平台也不再因持有国有股权而承担股权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管理责任,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之初,由成果完成人(团队)或企业以现金形式直接回购高校除去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后所占的股权,即“现金股+技术股”的这样一种转化方式,在高校和地方的实践中顺势而生。同时,为了解决成果完成人回购股权的资金问题,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也成为了一种尝试。

四是推动职务科技成果区别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和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以作价入股形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为一种长期紧密联系高校、成果完成人、企业的转化方式,既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也要考虑市场经济规律,同时还要兼顾国资管理制度,而职务科技成果管理与传统的固定资产管理又有很大的不同,如一味照抄照搬原有国资管理制度,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成果转化的活力,这也成为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推动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区别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主要动力所在。

当然,以ZL、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为核心的科技成果,一旦授权后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尊重其知识产权的属性,从产权激励的角度开展的赋权改革,同样兼具着优化国资管理化繁为简、激励创新创造创业的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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