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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稽查促监察 向稽查要效能 武汉规范环境监察稽查

2013.9.04

  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现场监察不全面、立案处罚案卷不完善、案卷整理不规范……针对环境监察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今年4月~8月,湖北省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对江岸、武昌、洪山、汉阳、东西湖区环保局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6个区级环保部门相关工作进行稽查,不断强化执法效能,完善程序和制度,提高现场执法水平。

  明确监察内容 规范监察范围

  今年以来,武汉市作为省级试点,全面启动了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试点期间,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制定了《武汉市2013年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实施方案》,对全市环境监察稽查的内容、方式、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同时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积极推广环境执法效能建设。

  稽查程序按照制定稽查计划、事先告知、实施稽查、文书制作、稽查建议执行和案卷归档6个步骤执行。稽查内容包括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的程序和实体内容合法性(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和资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的规范性,笔录内容与案由相匹配的录音、拍照、录像等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充分性,监测数据获取的合法性,处理建议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匹配性,案件卷宗归档的规范性,企业信息和证据信息的完整性(不需制作笔录的案件)。

  目前,针对稽查的12家重点排污单位现场监察执法情况和14件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情况,武汉市建立了26套稽查档案,真正做到一企一档、一案一档。

  拓宽稽查范围 监察不走过场

  如何使环境监察专项稽查试点工作不走过场?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队长曾钦告诉记者,为拓宽稽查范围,除按要求每年对1/3的区级环保部门依程序开展专项稽查外,同步在全市环保部门开展专案稽查,如发现问题突出,可增加稽查频次;为增加稽查内容,除了对污染源现场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进行全面稽查以外,还对涉湖排污、区管国控重点污染源、涉重金属排放或产生危险废物、自动监控系统频现异常、发生过环境违法行为、污染排放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进行重点稽查。

  为强化整改要求,稽查过程中,如发现被抽查单位存在环境问题,但未构成违法行为的,市环境执法人员应立即责令整改,责成辖区环保部门督促落实;如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的,除责令进行整改外,为防止相关证据材料灭失,要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并以正式书面通知责成辖区环保部门限期依法进行查处。辖区环保部门逾期未进行处理,由市环保局直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武汉市不断完善稽查方案、细化稽查任务、健全稽查机制,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稽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武汉市统一了全市环境执法队伍现场检查文书格式,改变了过去文书格式杂乱的局面,既符合稽查要求,又考虑到实际情况,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环境执法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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