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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严管生态转移支付资金 违规使用将扣减额度

2014.5.13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违规使用地区将扣减下年度转移支付资金。

  2013年,在被环境保护部确定为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试点省区之后,宁夏立即对彭阳县等8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出台了详细规划。

  此次出台《办法》,是宁夏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试点工作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其目的就是严格管理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

  据了解,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县域环境状况等。考核指标设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自然生态指标、环境状况指标和调节指标;二级指标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排放达标率等。

  《办法》规定,对自查工作组织较好、上报数据及时准确的县域,将予以奖励性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对自查工作组织较差、上报数据不及时的,将酌情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视情况扣减下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将适当增加转移支付资金。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将全额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对生态环境质量轻微下降的,将扣减其当年的转移支付资金增量。转移支付须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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