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器官捐献最大的法律障碍,是我国还没有出台“脑死亡”标准。传统死亡标准与器官移植标准相悖。按现行死亡定义,人无心跳、呼吸停止后才算死亡。当丧失心脏功能后,人体内其他器官会在极短时间因热缺血而功能衰竭。如果在脑死亡时,就宣告死亡,心、肺、肝、肾等器官的功能不受损,就可以移植给他人。全世界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认“脑死亡”标准,美国、英国、日本在内的13个国家还将其写进了法律。从上世纪80年代始,中国器官移植界专家就开始呼吁国家出台脑死亡法,但至今没有实现。

  2007年,我国开始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这只是设立了移植的“准入门槛”,并没有解决器官捐献的“绿色通道”。而国际上通行做法是,机动车驾驶员身后志愿捐献器官。在美国,市民申请或更新驾驶执照时,如同意捐献则会在驾驶证上做标记,并录入数据库,以方便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第一时间获悉登记者的捐献意愿。截至2009年底,有28%的器官捐献者、30%的组织捐献者和38%的眼角膜捐献者都来自这些登记者。目前,这一国际通行做法已在我国深圳市试点。深圳市红十字会为部分驾车者们发放了器官捐献卡。可见,解决器官来源短缺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机动车驾驶员身后志愿捐献器官制度。

  人生在世,总有一死。与其把宝贵的器官资源化为灰,不如让生命在捐赠中延续,让希望在移植中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