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修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明确申报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对标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推进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省科技厅对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印发了新修订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全省重点实验室”?
《办法》对重点实验室的申报与认定、运行与管理等做出规定,明确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后进行考核。
申报与认定
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
应用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
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
申报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
🔹重点实验室定位明确、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清晰,紧扣国家战略和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有组织科研活动。🔹研究基础好、实力强,在本领域具有优势和代表性,一般应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解决过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拥有高水平的学科、行业带头人,组建交叉性、综合性、“大兵团作战”的科研攻关团队,科研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依托企业独立申报建设的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重点实验室科研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2000万元以上。🔹以联合组建形式共同申请的,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以依托单位组建条件为主,可共享共建单位的人财物资源,并附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对属于26个加快发展县、海岛县的重点实验室,可适当放宽基本条件要求,建设期满应符合条件。
运行与管理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的科学家或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担任,政治上靠得住、人品上信得过。🔹重点实验室主任须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全职在实验室开展工作的顶尖科研人才可适当放宽。
重点实验室应,
▪建立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固定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增加流动人员。▪坚守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把科研伦理要求贯穿于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全过程。▪建立单独核算的经费管理制度,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强化学术交流,加强科研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融通发展。▪开放各类创新资源,非涉密的科研仪器、科研平台全部向社会开放共享。
考核评价
🔹以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和贡献程度为导向,以科研攻关任务完成情况为重点,分类评价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重点突出基础前沿科学问题的效能、原始创新学术产出突破性引领性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应用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重点突出与战略目标的相关性及共性关键技术的先进性应用性等;前沿技术类重点实验室重点突出服务重大需求、引领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等能力。重点实验室评价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根据重点实验室运行和评价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和撤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每家实验室一次性奖励,并优先支持申报全国重点实验室和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无故不参加评价或中途退出评价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文章转素材来源:浙江发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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