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汽车用气压煞车试验方法。但不适用于大、小型特殊车两,标称车辆连结总重量(GCW)超过 40 公吨者以及长拖车。此处气煞车系以压缩空气来操作煞车机构之装置,亦包括以压缩空气驱动液压以操作机械式之煞车机构之液压煞车装置,但不包含为增大液压煞车之液压力而设
CNS 8566-1986由台湾地方标准 CN-CNS 发布于 1986-10-24,并于 1986-10-24 实施。
CNS 8566-1986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43.040.40 制动系统,19.060 机械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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