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起升机构(电动葫芦)小车在主粱下翼缘运行,取物装置为吊钩、抓斗或电磁吸盘,其型式和基本参数符合JB/T 5663.1的起重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工作环境中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气体和吊运熔化金属及高于300℃的灼热物品与危险物品的起重机。
JB/T 5663.2-1991由行业标准-机械 CN-JB 发布于 1991-08-14,并于 1992-07-01 实施,于 2008-11-01 废止。
JB/T 5663.2-1991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J80 起重机械,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53.020.20 起重机。
JB/T 5663.2-1991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于 2008-06-04 变更为 JB/T 5663-2008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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