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一、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4号机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是在广西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所在场址上继续建设的两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 《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格式和内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HJ 808-2016)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造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按照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技术导则和标准的要求,与居住区、水源保护区、交通干道、工厂和企业等场所保持严格的安全防护距离,并对场址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充分研究论证。 第二十二条 建造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符合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并依法办理选址批准手续和建造许可证。...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位于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是在福建福清核电厂1至4号机组所在场址上继续建设的两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 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格式和内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HJ 808-201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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