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工程采用水力控制阀的生活给水、生产给水、消防给水和热水供应工程。建筑中水工程可参照采用。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工程: 1 pH值不大于6.5,且采用镀锌钢管输配水的生活给水工程。 2 原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大于357mg/L且未进行水质处理的热水供应工程。
CECS 144-2002由行业标准-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 CN-CECS 发布于 2002-09-30。
CECS 144-2002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P40 给水、排水工程综合,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91.140.60 供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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