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核技术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分类、处理、整备、包装、接收、运输、贮存、清洁解控和转移等环节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以及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管理单位对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核设施运行及其退役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
DB11/ 639-2009由2009/05/27 发布于 2009/12/01,并于 2009/12/01 实施。
DB11/ 639-2009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F75 放射性三废处理,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27.120.99 有关核能的其他标准。
Copyright ©2007-2022 ANTP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701825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5018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0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