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驻场官方兽医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检疫规程,认真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有效保障出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三是进一步明确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措施,严格畜禽产品准入管理。要求采购畜禽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畜禽产品进场检验、进货查验、查验记录、信息公示等措施,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经市场流向消费者。...
加快推动牛羊禽集中屠宰、集中检疫,落实肉品品质检验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抓好畜禽屠宰标准落实工作,全面推行生猪屠宰GMP,鼓励各地对其他畜禽实施屠宰GMP。5.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加强畜禽屠宰专项整治,保持对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第四章 畜禽屠宰和产品贮运 第十八条 畜禽屠宰厂(点)应当在畜禽进场时,查验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对省外输入且应当申报检疫的畜禽,还应当查验检疫申报受理单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检查签章。 前款规定的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检疫申报受理单和检查签章不齐全的,畜禽屠宰厂 (点)不得允许畜禽入厂(点),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
《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文件规定:“凡是未经驻场官方兽医入场检验登记的生猪,不得屠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要做好产地检疫证明检验、屠宰检疫等环节记录,并监督畜禽屠宰企业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记录,切实做到屠宰检疫各环节痕迹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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