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NRFA 001-2022
海南省休闲渔业行业自律行为规范与准则(试行)

Hainan Province Recreational Fishery Industry Self-Regulatory Behavior Code and Guidelines (Trial)

2022-10

标准号
T/HNRFA 001-2022
发布
2022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替代标准
T/HNRFA 001-2023
当前最新
T/HNRFA 001-2023
 
 
适用范围
海南省休闲渔业行业自律行为规范与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省休闲渔业行业自律服务与管理,指导行业安全规范的开展休闲渔业活动,促进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为规范与准则(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海南省休闲渔业协会的企业会员、个人会员,以及愿意遵守本规范的休闲渔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与个人,鼓励其他涉业主体、个人参照执行。 本规范中“经营单位”指必须遵守本规范的开展休闲渔业经营的企业会员,和参照执行本规范的涉业主体。本规范中“个人”指必须遵守本规范的开展休闲渔业活动的个人会员和参照执行本规范的个人。 第三条 休闲渔业活动坚持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的原则,遵守有关管理规定,遵守渔业资源环境保护以及休闲渔业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省休闲渔业协会通过“省休闲渔业行业自律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行业自律服务,相关信息共享推送至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及公安、海警、海事等管理部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和履行休闲渔业行业自律公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积极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提供高质量、安全、舒适的运营服务与体验,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省休闲渔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休闲渔船应当取得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纳入省休闲渔业行业自律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动态监测休闲渔船运行状况,作业期间不得关闭定位设备,设备故障不得出海。 第七条 开展休闲垂钓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场所内进行,实行渔获限额管理,落实船艇跟帮制度,需两艘以上船艇共同出航,保持相互联络,发生紧急情况时相互救助。 第八条 组织举办休闲垂钓赛事与节庆活动的,应当提前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备,制定完善的活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包括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天气和安全预案、安全救护方案等,应当购买活动相关责任险。垂钓赛事应当有专业的裁判人员和评判标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涉及船钓比赛的应当使用合法合规的休闲渔船。 第九条 休闲渔船应当指定专门船员作为安全员、导钓员等岗位,相关岗位须经过系统培训合格后上岗,鼓励对本地渔民进行转产素质教育培训。 第十条 建立休闲渔业保险保障体系。经营单位应当为经营船艇与设施统一办理财产保险、为水上作业人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为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责任险。游客出海进行休闲渔业体验活动,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经营服务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管理员,落实管理措施,建立安全营运档案,详细记录安全培训、航次时间、航线范围、载员情况、渔获物捕捞或采集、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理等情况,保持不低于两年的备查期。 经营单位应当对天气、海况、火灾以及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安全保障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理程序,并且每半年进行1次以上安全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相关理论培训。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应当按相关要求配备冲锋艇等救援设施设备,防护设施应齐备、有效,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和海上救援机构开展工作。 在休闲渔船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救援,立即向省休闲渔业自律综合服务平台报告并及时向农业农村、交通、海事、应急等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所属船艇和设施的火灾防范,每条船舶根据船型大小、使用的燃料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干粉或泡沫灭火器、消防炮或消防手抬机动泵),严格落实各项防火、防爆措施,禁止携带危险品与易燃易爆品登船,禁止在船艇使用超过电路负荷的电炉和大功率用电设备,禁止使用明火进行烧烤、烹饪。 第十四条 在疫情期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禁休闲渔船和外国船只及人员接触。发生人员疑似感染症状,应及时隔离,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应当提供气象、海况等基本信息、咨询服务和投诉举报方式。在经营场所、重要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立信息公告栏、公示牌,提供警示信息,张贴并公示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信息、可钓获标准鱼类目录及规格。相关警示信息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止酒后登船出海; (二)应当穿着防滑鞋,禁止穿拖鞋登船; (三)登船后禁止攀桅登高,俯身戏水; (四)全程配戴安全防护装备; (五)航行期间在规定位置就坐,不得随意走动; (六)在规定的位置参与活动,不得超出规定区域; (七)不得向水里抛投垃圾及倾倒污水; (八)国家、省重点保护的苗种、怀卵亲体及不符合可捕标准的鱼类应当及时放生。 第十六条 休闲渔船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船舱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异味。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配备救生、消防、通信等安全应急设备。配备救生衣数量应当大于载客人数上限。船舱醒目位置张贴休闲渔船相关信息、经营单位名称、救援方式与投诉方式。 (一)休闲渔船应当配备垃圾收集箱,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以及休闲渔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运回岸上统一处理。 (二)休闲渔船应当配备应急药箱或药包,包括防晕航、防中暑与防吐泄的药物,用于突发心梗、哮喘的应急药品、用于鱼刺伤缓痛凝剂、外伤止血纱布等药品,应当定期检查药物和器具的有效期,对过期的及时更换。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职业道德:敬业爱岗,遵纪守法;热情主动,文明友好,提供优质服务;真诚公道,讲求信誉,不乱收费,不宰客。 (二)仪容仪表:仪表端庄、大方整洁。按照工种不同分别统一着装,佩戴统一的服务标识牌。海上服务期间要穿着救生衣。 (三)举止姿态:耐心、及时回应相关问询与要求;交谈时应当热情大方,举止文明,姿态端正;当班时间不应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穿拖鞋,不随地吐槟榔。 (四)语言规范:使用普通话,口齿清晰,用词文明,语速、声音适中,语调规范。 第十八条 休闲渔业职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要求和行为规范。 (一)休闲渔船船长。休闲渔船船长是本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安全负直接责任。在保障海上生命安全、船舶保安和防治船舶污染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 1.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证书,应当具备娴熟的船舶驾驶技能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应当熟练掌握运营路线、活动水域海况与渔情。 2.应当在规定的航区内作业,不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驾船出海。 3.出航前应当按照规范对休闲渔船做运营前准备,遇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执行处理。 (二)导钓员。导钓员应当具备垂钓经验,熟悉本地垂钓资源及相关保护要求,了解相关生态与环保常识,了解本地渔俗文化,有积极的服务意识。建议每船至少配备1名导钓员。 1.导钓员应当提前查询风向、风力、水流、水深、水面能见度、潮汐时间等相关信息,确认是否适宜开展休闲垂钓活动。 2.需在开展活动前对每批接待的个人进行简单的垂钓培训,包括:渔情概况、垂钓目标对象知识和可钓标准、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保护、钓具装备、一般流程,并进行操作演示;在休闲垂钓过程中,应当及时给予帮助与指导;休闲垂钓活动中,要对渔获品种、大小和数量进行监督,并在活动结束后进行记录。 (三)安全员。休闲渔船应当设立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后上岗,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应当了解常用的医疗常识,具备基础的急救技能。 1.安全员应当在休闲渔船出海开展休闲垂钓活动前作安全注意事项说明,进行安全须知讲解。 2.应当指导游客正确穿着救生衣,引导游客安全上下船。 3.应当按要求检查海钓会员证。 4.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如遇情节恶劣的情况,应当上报协会或相关部门备案处理。 5.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在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程序。 6.加强应急处置能力,日常做好船艇安全与消防综合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7.全程对休闲垂钓活动进行安全监管,不得影响正常的休闲垂钓活动。 第四章 个人会员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省休闲渔业协会对进行休闲垂钓活动的个人会员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海钓会员证。进行休闲垂钓体验活动的游客可不办理会员证,但应有导钓员陪同。 (一)会员证分为长期证、临时证两类。长期证有效期为五年,临时证有效期为五天。长期证适用于长期参加休闲垂钓活动并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临时证适用于临时参加休闲垂钓活动的人员。 会员证应当载明持证人身份信息和证书等级、可钓鱼类、标准、限额、适钓区域、季节及证书有效期等相关内容,并贴附持证人照片;临时证可不贴附照片,以个人身份有效信息为准。 在开展休闲垂钓活动之前,应当购买相关保险,建议在取得会员证的同时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保险。 (二)会员证凭以下材料向省休闲渔业协会进行申请和备案: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休闲垂钓个人承诺书; 3.长期会员证需提供休闲垂钓技能与安全培训证明材料; 4.注明使用的钓具和钓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长期会员证实行积分管理与年审制度,垂钓会员在活动中违规操作、技能及安全培训不合格的,协会给予记录、培训处置。相关细则另行制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休闲渔业协会应当注销其会员证: 1.证件有效期届满且超过30日未办理换证的; 2.年审积分不达标经培训整改后审查仍不合格的; 3.依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五)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违反相关法规的,予以吊销会员证,且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办理海钓会员证,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伴照顾下,方可登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哮喘等疾病和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休闲垂钓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开展休闲渔业活动应当遵守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活动场所与水域环境保护。 (一)开展休闲渔业活动,应当确保环境整洁,任何人不得向海上、岸边、岛礁乱扔垃圾杂物。 (二)便溺物应当场冲淋干净,杂物应当装入自备垃圾袋带回,并在岸上作集中处理。 (三)休闲垂钓应当使用环保钓坠,禁止使用有毒和化学饵料、小药等,禁止使用可能造成危害的水生生物作为饵料,以免造成对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二条 出海进行休闲渔业活动,应当了解海上安全常识,全程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救生衣,鼓励穿戴智能救生和应急通信设备,包括对讲机、定位器、智能手环等,应充分做好个人防护和安全措施。 开展休闲垂钓活动的应当遵守: (一)了解海洋天气预报,注意极端天气,做好防护,在合适的天气情况下开展休闲垂钓活动。 (二)鼓励三人以上集体活动,鼓励出海时携带手机专用防水袋,如果条件允许,到达活动区域手机信号不佳的,建议佩戴对讲机。 (三)建议穿防水防滑鞋、戴防刺手套,在沿岸礁石和可登礁垂钓的海岛进行矶钓时建议穿矶钓鞋,着矾钓救生服,应当在安全前提下登礁。 (四)在船艇、休闲网箱和水上休闲平台进行休闲垂钓,应当特别注意脚下站位与潜在危险,避免坠落、脱杆等意外发生,防止抛收竿、收放线时被鱼钩、铅坠、铁板误伤。 (五)垂钓时应当注意有毒鱼类和凶猛鱼类的获取,为了避免碰上有毒鱼类或是凶猛鱼类咬钩而发生意外危险,应当注意观察辨别中鱼类型再进行获取。 第二十三条 严禁搭乘、租用“三无”船舶及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船艇开展休闲渔业活动。 休闲垂钓活动应当符合市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区间。进行休闲垂钓活动应当服从导钓员的安排,不得随意改变和超越指定钓位。 第二十四条 开展休闲垂钓应当保护海洋生态资源,实行钓大放小,总量控制和单人渔获限额管理。 可钓鱼类与渔获限额应以县级以上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为准,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钓鱼类建议可参考“海南省常见垂钓鱼类及标长”(见附件1),并实行动态调整,沿近海垂钓单航次单人可携带下船渔获物不得超过20千克,深海钓单航次单人可携带下船渔获物不得超过150千克。禁止对渔获物进行商业买卖。 在休闲网箱、水上休闲平台内进行垂钓,所钓渔获为人工养殖的,可不予以限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休闲渔业协会依据相关主管部门赋权,对行业进行自律督查。对表现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和支持。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开通报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纳入协会不良信用记录,联合成员单位予以惩戒,并报辖区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定义 休闲渔业:休闲渔业是指利用各种形式的渔业资源,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将渔业与休闲娱乐、观赏旅游、餐饮美食、生态环境、文化传承、科学普及以及周边产品开发有机结合,向社会提供满足人们休闲需求的服务和产品,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的一种新型产业形态,主要包括休闲垂钓、共享渔庄、增殖放流体验、赶海拾趣、美丽渔村、渔家民宿、赛事节庆、科普教育、水族观赏、水产购物、鱼鲜美食等多种类型。 休闲垂钓:在我省海域利用岸堤、沙滩、岛礁、矶石、休闲船艇、休闲型海洋牧场、水上休闲平台等,以休闲娱乐为目的进行的非生产性海洋垂钓活动。 休闲渔船: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的可承载游客在核定的活动水域开展休闲垂钓等非生产性渔业活动的船舶。     休闲渔业码头:提供休闲渔船泊靠经营,具备停泊、上下客、卸载渔获物等功能的码头。 水上休闲平台:以休闲垂钓、渔事观光、鱼鲜美食等休闲活动为目的的水上平台结构,主要形式有浮式平台、智能化养殖综合平台等。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海南省休闲渔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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