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 20585-1998
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steel low temperature pressure vess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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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 20585-1998



标准号
HG 20585-1998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2011-06-01
中国标准分类号
P72
发布单位
CN-HG
代替标准
HG/T 20585-2011
适用范围
1.O.1 本规定适用于化工用设计压力不大于35.0MPa、设计温度等于或低于-20℃且不低于-196℃的钢制低温压力容器。 1.O.2 铁素体钢在低于某一转变温度且具有相当的应力水平和存在足够尖锐的缺口(缺陷)时,可能导致低应力脆性破断。对此,本规定在材料、设计、结构和制造等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 1.O.3 铬镍奥氏体钢制造的低温压力容器,当其设计温度不低于-196℃时,只需满足下列各项要求,其余按常温压力容器考虑。 1 母材应为含碳量小于等于0.10%的标准铬镍奥氏体钢,如OCr18Ni9、OOCr19Ni10、OCr18Ni10Ti等。 2 如采用铸造材料,设计温度小于-70℃时,奥氏体铸钢也应在设计温度下进行低温夏比冲击试验,且符合表4-2要求。 3 焊接材料及工艺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焊缝金属含碳量小于等于0.10%。 (2)焊缝金属的化学成份应符合GB 983《不锈钢焊条》中E308、E308L、E309和GB 4233、4242《焊接用不锈钢丝》中HOCr21Ni1O、HOOCr21Nil0、HOCr26Ni21的要求。 (3)设计温度小于-70℃焊接工艺评定时,应进行焊缝金属的低温冲击试验且符合表4-2要求。 4 冷加工变形度应符合6.2.2条3款的规定。 1.O.4 本规定只适用于低温压力容器本件、受压元件(包括接管、法兰及紧固件等)及与低温受压元件直接焊接的非受压元件。非低温受压元件和接触低温,但不属受压元件也不与受压元件直接焊接者,不必遵守本规定。 1.O.5 低温压力容器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外,其余尚应符合下列标准的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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