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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号
- T/AFFI 019-2022
- 发布
- 2022年
- 发布单位
- 中国团体标准
- 当前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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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FFI 01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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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桑葚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桑葚干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桑葚干为原料,经过筛选、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即食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4806.7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原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桑葚干:以桑葚干为原料,经筛选、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即食产品。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应保证消费者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消费者营养与健康的原辅料。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固有色泽,紫黑色、紫红色或紫色 取适量试样(20g左右)置于白色磁盘中,在自然光下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产品经清洗,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组织形态 蓓蕾状
滋、气味 具有桑葚固有的果实香气、味微酸而甘甜
杂质 应洁净、干燥、无霉变、无劣变、无虫蛀、无可见杂质
4.3 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技术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 ≤ 26 GB 5009.3
灰分,% ≤ 5.0 GB 5009.4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 0.1 GB 5009.34
铅(以Pb计),mg/kg ≤ 1.0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 5009.11
六六六,mg/kg ≤ 0.05 GB/T 5009.19
滴滴涕(DDT),mg/kg ≤ 0.05 GB/T 5009.19
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4 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应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检验合格的产品。
5.2 抽样
每批产品按千分之三随机抽样,三分之二用于检验,三分之一用于备用样品。
5.3 检验类别及检验项目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产品出厂检验时,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允许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水分、灰分、净含量。型式检验为全项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产品定型投资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2)原料产地、工艺设备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3)日常生产每两年进行一次;
4)停产半年以上,再行恢复生产时;
5)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6)产品质量仲裁时。
5.4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视为本批产品合格;如果产品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数量的包装袋中采取样品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中,只要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若全部指标符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6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识
6.1.1 包装储运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1.2 包装袋上应标明:农产品类型、产品名称、产地、执行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生产厂名、厂址等,并符合农业部令第70号《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
6.2 包装
内包装采用塑料瓶(袋)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外包装应采用瓦楞纸箱(盒),应符合GB/T 6543 的要求,也可按照用户要求进行包装。
作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时,相关规定应满足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要求。
6.3 运输
封闭运输、避免日光直射,避免投掷、撕扯,防止雨淋、冰冻,应防潮、防晒和防包装破损。
6.4 贮存
应贮存在地面平整、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中,防晒、防御淋、防受潮。
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