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FDMX 001-202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曹妃甸大米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trademark——Caofeidian rice


标准号
T/CFDMX 001-2021
发布
2021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当前最新
T/CFDMX 001-2021
 
 
适用范围
5.1 自然环境  5.1.1 地理条件  地势平坦,北部为河流冲积平原,南部为滨海沉积平原,海拔高度2.0m~4.5m,地下水埋深0.8m~  1.5m。  5.1.2 气候特点  属暖温半湿润大陆性季风型气候地区,四季分明,雨热同季。春季少雨多风,气候干燥;夏季炎  热多雨,且集中在七八月份;秋季天气晴朗,昼暖夜凉;冬季寒冷少雪。  年平均气温11.7℃,年平均降雨量569.2mm,年平均日照2590.6h,无霜期188d。光照充足,昼  夜温差大,适合的水稻生长期165d~175d。  5.1.3 土壤条件  属盐渍型水稻土和淹育型水稻土,耕层土壤全盐量0.1%~0.6%之间,盐分组成以NaCl为主,质地  为壤质或粘质,PH值7.5~8.3,0cm~25cm土层有机质含量≥1.0%。并符合GB 15618的规定。  5.1.4 水质条件  采用滦河水灌溉,应符合GB 5084规定。 5.1.5 空气条件  大气应符合GB 3095、GB 9137规定。  5.2 品种选择  适宜盐碱地种植的经国家或省农业部门审定的丰产性好、生育期160d~175d粳稻品种。种子质量  符合GB4404.1规定,品种品质性状应达到GB/T17891粳稻谷优质二级以上指标。  5.3 栽培技术  见附录B。农药使用应符合GB8321规定,肥料使用应符合NY/T 496规定。  5.4 生产加工  5.4.1 原粮来源  原粮来源于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范围内,质量应符合GB1350规定。  5.4.2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5.4.2.1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GB13122规定。  5.4.2.2 生产过程中用水应符合GB5749规定。  5.4.3 加工工艺  稻谷经净谷、砻谷、碾米、色选等工艺后包装制成。生产过程中,除符合GB5749规定的水之外不  得添加任何物质。  5.5 质量要求  5.5.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米粒 整齐均匀,色泽洁白鲜亮,无异常色泽和气味。 米饭 米饭结构紧密,洁白有光泽,软硬适中,味道纯正,为稻米自然香味   5.5.2 理化指标 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碎米 总量(% ) ≤7.5  其中小碎米含量(% ) ≤0.5 加工精度 精碾 垩白粒率(% ) ≤20 垩白度(% ) ≤3.0 蛋白质含量(% ) 6.5~8.5 直链淀粉含量(% ) 15.0~19.0 胶稠度(mm) ≥70 水分含量(% ) ≤14.5(冬季≤15.5) 不完善粒含量(% ) ≤4.0 杂质限量 总量(% ) ≤0.25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 ) ≤0.02 黄粒米含量(% ) ≤0.5 互混率(% ) ≤5.0 注:冬季指 11 月、12 月、1 月、2 月。 5.5.3 卫生指标  按GB2715、GB2761、GB2762、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植物检疫按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5.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6.1.1 形状:目测。  6.1.2 色泽、气味检验按GB/T5492 规定的方法执行。  6.1.3 滋味、口感按GB/T15682 规定的方法执行。  6.2 理化指标检验  6.2.1 加工精度检验按GB/T5502 规定的方法执行。  6.2.2 互混率按 GB/T5493规定的方法执行。  6.2.3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按GB/T5494 规定的方法执行。  6.2.4 黄粒米检验按GB/T5496 规定的方法执行。  6.2.5 碎米检验按GB/T5503 规定的方法执行。 6.2.6 水分检验按 GB/T5497 规定的方法执行。  6.2.7 直链淀粉含量检验按GB/T15683 规定的方法执行。  6.2.8 胶稠度检验按 GB/T22294 规定的方法执行。  6.2.9 垩白粒率和垩白度检验按GB/T1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  6.2.10 蛋白质检验按GB/T5511 规定的方法执行。  6.3 卫生指标检验  按GB2715、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原料、同工艺、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  7.2 扦样、分样  按GB/T5491执行。  7.3 检验的一般规则  按GB/T5490执行。  7.4 出厂检验  7.4.1 每批产品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4.2 出厂检验项目按 5.5.1、5.5.2 的规定检验。  7.5 型式检验  7.5.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原料、工艺、设备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每年一次;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5.2 型式检验为全项检验,样品自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7.6 判定规则  7.6.1  凡不符合GB2715、GB2761、GB2762、GB2763 以及国家卫生检验和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产品,判为非  食用产品。  7.6.2 出厂检验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净含量指标中有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可进行复检,复检仍不  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6.3 型式检验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8 包装和标签   8.1 包装  8.1.1 包装应符合 GB/T17109 的规定和卫生要求。  8.1.2 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者缝口应严密。  8.2 标签  8.2.1 包装大米的标签标识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8.2.2 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  8.2.3 可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标志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9 储存和运输   9.1 袋装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  物质混存或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  9.2 存放处地面应铺设垫物,大米堆放应离墙、离地0.2m以上,并应根据品种分别堆放。  9.3 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送大米产品,运输过程应注意防止雨淋和被污染。  9.4 按上述包装、贮存、运输条件,大米在常温下的保质期不应低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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