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A N292.1-2016(R2021)
CSA N292.1-2016(R2021)


标准号
CSA N292.1-2016(R2021)
发布
1970年
发布单位
/
当前最新
CSA N292.1-2016(R2021)
 
 
适用范围
前言:这是 CSA N292.1《辐照燃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的湿式储存》的第一版。本标准是 CSA N292 系列放射性废物管理标准的一部分。它是为了满足需要而制定的,即在湿式储存舱中规定辐照燃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的冷却、屏蔽和储存的通用要求。这种储存方法在辐照燃料衰变储存期间或将其他放射性物质储存用于其他目的期间提供辐射屏蔽和热量去除。湿式储存是加拿大核工业的一项成熟技术。本标准涵盖了放射性废物产生者和其他放射性物质使用者的运营经验,并结合了当前加拿大和国际的最佳实践和监管要求。本标准与 CSA N292.0《放射性废物和辐照燃料管理的一般原则》协同工作,后者规定了放射性废物和辐照燃料管理的通用要求。本标准的使用者请注意,加拿大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制造、建造、安装、调试、运行和退役均受《核安全与控制法》及其规定的约束。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可能会对本标准中规定的要求施加额外的要求。CSA N 系列标准为核设施和活动的管理提供了一套相互关联的要求。CSA N286 为管理层制定和实施健全的管理实践和控制提供了总体指导,而其他 CSA 核标准则提供了支持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指导。本标准与 CSA N286 协调一致,不会重复 CSA N286 的一般要求;但是,它可能为这些要求提供更具体的指导。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辐照燃料和其他需要屏蔽或衰变散热的放射性物质的湿式储存要求。
1.2 本标准涉及 a) 设计;b) 建造和调试;c) 运行;和 d) 湿式储存系统的管理:注:1) 设计包括选址。 2) CSA N294 中涉及退役。
1.3 本标准与 CSA N292.0 结合使用。
1.4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湿式储存设施和新建湿式储存设施。注意:第 6 条的某些要求不适用于现有湿式储存设施。有关本标准第 6 条对现有湿式储存设施的应用详情,见第 6.1.2 条。
1.5 本标准规定了产生、拥有、管理或转移辐照燃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的组织和设施的要求,包括核电站 (NPP)、研究设施、医疗设施、制造设施、加工设施、实验室和工业设施。
1.6 本标准不涉及以下事项:a) 辐照燃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的处置;b) 将辐照燃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质转入或转出湿式储存舱;注意:有关辐照燃料临时干式储存的更多信息,见 CSA N292.2。c) 放射性液体的储存; d) 受污染净化介质的储存;e) 干式储存辐照燃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的无意或无意润湿;f) 湿源储存伽马辐照器。注意:本标准不适用于湿源储存伽马辐照器,湿源储存伽马辐照器是根据 ANSI/HPS N43.10 和 IAEA 特定安全指南 No. SSG-8 设计和许可的。
1.7 在本标准中,“应”用于表达要求,即用户必须满足的规定,以符合标准;“应该”用于表达建议或建议但不要求;“可以”用于表达选择或标准范围内允许的选择。条款附带的注释不包括要求或替代要求;条款附带的注释的目的是将解释性或信息性材料与正文区分开来。表格和图形的注释被视为表格或图形的一部分,可以按要求编写。附件被指定为规范性(强制性)或信息性(非强制性)以定义其应用。
1.8 在本标准中,“应考虑”或“应考虑”是指用户评估影响并记录任何决定。注意:示例可以包括无操作、操作程序、设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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