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DWJ 001-2022
绿色制造安全生产规程:不锈钢抛光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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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T/SDWJ 001-2022
发布
2022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当前最新
T/SDWJ 001-2022
 
 
适用范围
4  基本要求 4.1  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工厂应建立健全不锈钢制品抛光安全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制件周转、搬运、储存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制度,安全作业证制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设施维修与保养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具)发放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废水废液处理现场管理制度,废水废液治理运行及监测管理制度,环保监测制度,化验室安全操作制度,消防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不锈钢制品抛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各项保证安全生产和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规章制度。 4.2  生产环境和条件 4.2.1  一般要求 4.2.1.1  工厂应为操作者创造和提供在生理和心理上的良好作业环境,工厂的温度、通风、照度、振动和噪声等应符合GB/T 12801的要求。 4.2.1.2  管线宜在墙内敷设,防止粉尘聚集。 4.2.1.3  工厂工作地应平滑,避免设置一些无关设施。 4.2.2  温度 4.2.2.1  工厂内工作地点空气应符合GBZ 1的有关规定。 4.2.2.2  室内工作地点的冬季空气温度不低于15℃。 4.2.2.3  室内工作地点的夏季温度不应超过32℃,当超过32℃时,工厂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当超过35℃时,工厂应有确保安全的措施才能让操作者继续工作。 4.2.3  通风 4.2.3.1  室内工作区域应有良好的空气循环,并应符合GB 50736的有关规定。 4.2.3.2  经常有人通行的厂房内道路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措施,道路内不得敷设有害气体(包括易燃气体)管道。 4.2.3.3  应在工厂厂房内污染源处装设有效的局部抽风装置,必要时加以净化处理。 4.2.3.4  对加热、清洗、烘干设备,应加通风装置。 4.2.4  照度 4.2.4.1  工作地工作空间应有良好的照度,照度应按GB/T 13379规定。 4.2.4.2  采用天然光时,工作面上的采光系数标准值按GB/T 50033表4.0.15规定的采光等级Ⅱ级处理。 4.2.4.3  采用人工照明时,工作面上的照度按GB 50034表5.3.1规定。 4.2.4.4  除安全灯和指示灯外,不应采用有色光源照明。 4.2.4.5  在室内照明不足的情况下,应采用局部照明。 a) 局部照明光源的色调,应与整体光源一致; b) 局部照明的均匀度:工作点最大为1:5,工作地最大为1:3; c) 局部照明的亮度对比:抛光件(抛光工作面)与抛光机接触面的比为3:1,抛光机与周围环境的比为10:1,灯光与周围环境的比为20:1; d) 如需在抛光机基础内工作(如检修等)时,应装设照明装置;  e) 照明器应经常擦洗和保持清洁。 4.2.5  振动与噪声 4.2.5.1  工厂噪声级应符合GB/T 50087的规定,工厂振动级应符合GB/T 13441.1的规定,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4.2.5.2  工厂应采取有效措施消减厂房内振动和噪声。 a)  设备空转时的噪声不得超过80dB; b)  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源及其传播,采用吸音墙或隔音板吸收噪声并防止向周围传播,产生强烈噪音的机械应封闭在隔音室或隔音罩中等; c)  噪声超过90dB的工作场所,应采取措施加以改造。在改造之前,工厂应为操作者配备防燥耳塞(耳罩)或其他护耳用品。 4.2.6  人机工程 4.2.6.1  工位结构和各部分组成应符合人机工程学,生理学的要求,工作空间尺寸要求应符合GB/T 13547有关规定。 4.2.6.2  工厂应使操作者舒适地坐或立,或坐立交替在抛光机旁进行操作。 坐着工作时,工厂应为操作者提供工作座椅,工作座椅应是三条腿的,结构牢靠,高度可调,有靠背,靠背高度亦应可调,符合GB/T 14774的有关规定。 4.2.6.3  抛光机的工作面高度应为0.60m?0.90m。 4.2.6.4  信息显示装置及其安装位置应符合JB/T 5062的规定。 4.2.7  工作地面 4.2.7.1  厂房内各部分工作地面(包括通道)必须平整。并经常保持清洁,地面应坚固,能承受规定的荷重,并符合GB 50037有关规定。 4.2.7.2  厂房内工作地面应防滑。抛光机基础或地坑的盖板,应是花纹钢板,或在平板上焊防滑筋。 4.2.7.3  工位附近的地面上,工位器具应摆放有序,不允许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4.2.7.4  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设坡向排泄系统。 4.2.8  淋浴室和更衣室 工厂应为工人提供淋浴室和更衣室,其地面应用防滑材料建造。 4.3  安全操作 4.3.1  操作工上岗条件 4.3.1.1  工厂应有安全培训教材,新入厂工人、复岗工人和换岗工人应进行岗位安全培训,经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3.1.2  操作工应熟悉所使用设备的安全使用方法及构造、性能和维护方法,非本工种人员不得操作。 4.3.1.3  操作工在进入工厂前8h,不得饮酒,工厂发现有酗酒者,令其停止工作并离开工厂。 4.3.1.4  在作业场所内,严禁操作人员贴身穿着化纤织品做的衣裤。 4.3.1.5  女员工在生产场所操作时,应戴防护帽,不准将发辫露出帽外,不准穿裙子,不准穿鞋跟高于3cm的鞋子。 4.3.1.6  在生产场所操作时,不准赤膊、赤脚、穿背心、短裤、凉鞋、拖鞋或趿着鞋等。 4.3.2  安全操作规程 4.3.2.1  穿戴好工作服、口罩、耳塞、防护帽、防护鞋等劳防用品,做好工作准备。 4.3.2.2  查看电源:保持开关完整无损。抛光机安全开机流程:连接外电源→打开设备电源总开关→设备电源起动开关。抛光机安全关机流程:关闭抛光盘转动→关闭设备电源开关→断开外电源连接。 4.3.2.3  工作前检查床体电机排风口,以确保通畅。 4.3.2.4  工作前对抛光机进行安全检查,让抛光机空转1?3min,检查各部分紧固件是否松动,严禁操纵有故障的设备。 4.3.2.5  在工作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千叶轮与电动机连杆是否松动,及时发现问题,待调整后方可工作,保证人员安全生产,工件无损。 4.3.2.6  工作中注意力要集中,禁止边操作边闲谈。送料、接料时严禁将手或身体其它部分伸进危险区域内。 4.3.2.7  在更换千叶轮时,应关闭电源,更换完毕后,应检查设备是否都正常,确认正常后方可工作。 4.3.2.8  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马上停止工作,检查设备,如不能解决问题,及时找维修工维修。 4.3.2.9  禁止在抛光机自动工作时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入抛光区,以免打伤。 4.3.2.10  抛光机工作时,如遇到紧急情况应立即关闭总电源开关。发观抛光机运转异常有异常声响,如敲键声、爆裂声,应停机查明原因,在排除故障或修理时,应切断电源,待确认机床完全停止运转后方可进行,并在设备起动开关旁挂示标牌,标牌的颜色应与设备基本色调有显著区别,用醒目的字体标注“危险,禁止启动”等字样,必要时应有人监护开关。 4.3.2.11  如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关机。 4.3.2.12  定时保养电机,维护电机,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4.3.2.13  操作中应站稳或坐好,他人联系工作时应先停车再接待,无关人员不许靠近抛光机或操作者。 4.3.2.14  禁止随意乱接乱拉电线,在进行设备清洁或打扫卫生时,防止水溅到电源上。 4.3.2.15  与生产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工作地。 4.3.2.16  生产中抛光工件要轻拿轻放,避免撞击。 4.3.2.17  生产中工件堆放要稳妥、整齐、不超高,抛光机上禁止堆放工件或其它物件。 4.3.2.18  当班工作完毕,及时清理床体及周围粉尘,工作现场地面清理干净整齐,不得乱放物品,下班时,关闭“水、电、气”总开关,做到人走、机停、灯熄。 4.3.3  安全事项 4.3.3.1  安全标志、信号 a)  厂区各区域(空间)、部门和设备,凡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于醒目处设标志牌。标志牌应平整清楚,其图形符号、大小、比例和颜色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在有可能引起火灾之处,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3495.1规定。 b)  对多人操作的设备、与辅助工人相关的设备以及经常有人穿行的传送设备,当每天工作开始、换班启动以及停机后重新启动时,必须发灯光和音响信号。 c)  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应设防护栏杆,禁止跨越。 d)  装设各种防护罩或隔栏的设备,须能防止人体或人体某一部分进入危险区,防护罩应符合GB/T 8196的规定。 e)  防护栏杆应按GB 2893中4.3规定,涂以间隔条纹标志。 4.3.3.2  安全运行 a)  各种机械设备应采取静电接地保护措施。 b)  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应符合GB/T 13869的要求。 c)  保持车间内空气通畅,防止粉尘堆积,粉尘防爆应符合GB 15577的要求。 d)  操作工人应经常注意设备的工作状态,发现异常声音和振动,应及时停机检查。 e)  在对机器进行擦试、注油、检查和修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导致人身事故的危险时,工厂应迫令停机进行检查并排除故障(若检修必须在机器运转时进行,且对危险场所已采取了保护措施,则不受此限),停止运转的机器,应锁闭启动装置,并挂上“禁止启动”字样的标牌。 f)  操作工应上午、下午各有一次10?30min的工间休息时间,夜班工作时,也应安排相应的工间休息时间,工间休息时,工厂应强制停止机器转动。 g)  操作工每班连续工作不得超8h。 h)  车间内绝对禁止烟火。 i)  配备足量的干沙和灭火消防器材。 4.3.3.3  动力管制 a)  工厂供电电压的波动范围应在额定值的±10%以内。 b)  电气设备应接地防止漏电、静电和雷击;电气线路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载保护。 c)  厂房外贴建配电所、工厂变电所,人员不要误靠、设备外壳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4.3.3.4  其他安全事项  工厂其他安全事项包括所有设备的管理都要有专人负责,非电工不得拆除或安装电源和带电设备。生产场地应整洁、清洁,人行道畅通无阻。配备完好的消防、安全设施,并留意妥善保管。对工作场地、电气设备和灭火器材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配制和使用抛光液时,应有抽风装置,工作者应佩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具。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等,应符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符合GB 190的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标识应符合GB 13690并应实行专库储存,库房、生产作业场所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具有防风、防洪、防火等防自然灾害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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