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MAEA 001-2023
"湘猪乡味"品牌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of“Hunan pig with local flavor”br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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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T/HMAEA 001-2023
发布
2023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当前最新
T/HMAEA 001-2023
 
 
适用范围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湘猪乡味”品牌管理的管理机构职责、品牌使用认定、品牌授权、品牌使用要求、品牌使用权注销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 “湘猪乡味”品牌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湘猪乡味”品牌评选规范 “湘猪乡味”品牌标志设计与使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湘猪乡味” 在湖南境内生产的猪肉相关产品并标注“湘猪乡味”标识的商品品牌。 4 品牌管理机构职责 4.1 日常管理 4.1.1 “湘猪乡味”区域公用品牌由品牌管理机构持有和管理。 4.1.2 应建立健全品牌监督管理制度,开展品牌日常管理。 4.1.3 应组织企业进行品牌认定工作。 4.1.4 品牌标志授权,制定品牌授权企业及产品目录并按程序对外公布。 4.1.5 应对品牌保护和品牌培育、宣传、推广等。 4.1.6 对可能影响品牌形象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产品出现的品牌危机突发事件应及时处理。 4.1.7 对授权产品质量及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 4.1.8 应定时组织开展授权企业和产品的市场满意度调查。 4.1.9 应对授权企业和产品进行定期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定期整改,评价合格的企业和产品可续签使用合同。 4.2 标志管理 4.2.1 对品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4.2.2 对品牌标志授权使用企业有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4.2.3 品牌管理机构应持续或定期对品牌标志的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3 品牌保护 4.3.1 品牌管理机构应通过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等多种途径保护“湘猪乡味”品牌的知识产权。 4.3.2 未经授权使用品牌标志或使用相近标志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品牌管理机构依法维权。 5 品牌使用认定 5.1 评选 品牌管理机构组织评选专家按照《“湘猪乡味”品牌评选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提出申请的企业和产品进行评选,并提交推荐意见书。 5.2 审核 品牌管理机构对评选推荐的企业或产品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5.3 公示 品牌管理机构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5.4 认定 品牌管理机构对公示后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认定。 6 品牌授权 6.1 品牌管理机构应与通过审定的企业签订品牌标志授权使用合同,明确使用期限、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内容。 6.2 品牌管理机构应统一公开发布获得授权的企业及产品目录。 7 品牌使用要求 7.1 企业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湘猪乡味”品牌。 7.2 企业可使用“湘猪乡味”品牌进行产品广告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7.3 企业可优先参加品牌管理机构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活动。 7.4 企业应保证“湘猪乡味”品牌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7.5 企业应正确规范使用“湘猪乡味”品牌标识。 7.6 企业应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品牌管理机构对产品质量和品牌标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7.7 企业获得授权后可使用品牌标志,并应按照《“湘猪乡味”标志设计与使用规范》规定的要求设计和使用品牌标志。 7.8 品牌标志授权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标志使用规定,配专人负责标志使用管理。 7.9 标志只能用于授权使用的产品,不可扩大使用范围,不可对外转让、出售、馈赠标志使用权。 7.10 企业未按要求使用品牌标志,造成损失的,应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11 未经授权或者被取消授权的企业不可使用品牌标志。 7.12 品牌标志使用授权有效期为3年,届满前30天内提出申请,获得延续授权。 8 品牌使用权注销 8.1 授权企业在品牌标志使用期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将被取消标志使用权: a)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b) 被检查企业不符合“湘猪乡味”品牌相关管理规定,并且复检不合格的; c) 产品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行业行政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中公布为不合格产品时; d) 官方媒体曝光不良行为的; e) 受到行政处罚或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f) 经评价不合格或未按要求使用标志或整改后不达标的; g) 发生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h) 其他严重影响品牌声誉行为的。 8.2 被取消授权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品牌标志,原有授权证书由品牌管理机构收回,统一销毁和注销。 8.3 应将注销授权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被注销授权的企业两年内不可再次申报。 8.4 企业主动放弃品牌标志使用权的,应当向品牌管理机构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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