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调查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针对具体管理措施,《办法》提出了五个方面,分别是:土壤环境调查、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其中规定,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是地块环境管理的重要环节,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应该进行效果评估。”新标准的发布正是为了贯彻落实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完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工作。 ...
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完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现批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
开展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效果负责。 第六条【责任承担】 按照“污染者担责”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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