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DJSXH 02-202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导则

Guidelines for accidents prevention service on construction work safety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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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T/SDJSXH 02-2021
发布
2021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当前最新
T/SDJSXH 02-2021
 
 
适用范围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导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保险机构提供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行为,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事故预防机制作用,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编制依据与内容范围 1.2.1 编制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1.2.2 本导则规定了运营机构、保险机构和服务机构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的一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准备、服务实施、服务保障、服务改进的规范性要求。 1.2.3 本导则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保险机构基于承保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投保单位的投保工程项目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的活动。 1.3  基本原则 1.3.1 保险机构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事故预防服务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为投保单位提供服务,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单位应主动配合并提供支持。 1.3.2  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按照合同约定依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不得泄露投保单位的职工信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应影响工程项目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1.3.3  保险机构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应符合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并根据投保单位的意见和需求及时改进。 1.3.4  保险机构应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质量;投保单位应根据保险机构反馈的意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工程项目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双方协作一致,共同确保事故预防服务效果。 2  术语 2.0.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 在建筑施工领域内,保险机构对投保单位在投保工程项目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单位提供针对其投保工程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2.0.2  事故预防服务 保险机构为防止或减少投保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降低赔付风险,主动协助投保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活动。 2.0.3  山东省安责险市场化运营机构(简称“运营机构”) 运营机构负责协助开发、优化保险产品,运维安责险信息系统,统计分析相关数据等日常运营服务工作。 2.0.4  保险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是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主体责任单位。 2.0.5  投保单位 与保险机构订立安责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享有获得赔偿权利和接受事故预防服务的建筑施工企业。 2.0.6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受保险机构委托,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咨询企业、安全管理咨询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保险经纪人,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等。 2.0.7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专业人员(简称“服务人员”) 受雇于2.0.6条的服务机构,从事2.0.2条的事故预防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3  一般要求 3.0.1  事故预防服务的委托 保险机构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2.0.6条所列举的机构具体承担,并订立委托服务合同。 3.0.2  运营机构的职责 1)组织编制事故预防服务导则、细则,向社会公开; 2)开发建设并运营维护省安责险信息系统,与保险机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时收集全省事故预防服务的相关信息; 3)建立事故预防服务专家库和服务机构名录库; 4)组织编制全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情况的季度数据统计报告、年度数据统计报告; 5)组织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情况调研、课题研究、投诉处理和行业交流活动等。 3.0.3   保险机构的职责 1)组建事故预防服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制订规范的事故预防服务相关格式化文本; 2)综合考虑项目性质、规模和投保单位情况,根据安责险政策要求,制定标准化的服务清单和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3)委托满足服务内容要求的服务机构,并对其服务过程进行管理、考核和评估;  4)进行客户回访,收集分析客户反馈意见; 5)对接省安责险信息系统,及时上传服务机构、服务方案、服务记录和服务总结等信息; 6)编制事故预防服务季度数据统计报告、年度数据统计报告,上报运营机构; 7)对项目信息严格保密。 3.0.4   服务机构的职责 1)根据委托服务合同,对投保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估分析; 2)根据委托服务合同、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机构制定的服务规范、细则和标准,编制项目事故预防服务方案,报保险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 3)组建符合服务内容要求的服务团队,根据批准的服务方案实施事故预防服务; 4)做好服务记录,及时将项目服务过程资料、服务成果以及服务总结报告报送保险机构; 5)对项目信息严格保密。 3.0.5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专业人员的要求 技术服务专业人员指具备土木工程专业背景及相应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学研究人员。 担任服务团队负责人的,应具有满足服务内容要求的中级或高级职称,并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一级建造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等执业资格。 服务团队成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拥有土木工程专业背景,熟悉建筑行业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 2)取得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相关专业)等执业资格; 3)具有3年以上建筑行业从业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技术水平; 4)能深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工作,有较强发现、分析和解决现场事故隐患的能力。 4  服务内容与形式 服务内容包括教育培训、现场服务、技术推广。服务内容应根据保费情况、投保单位、工程项目情况和保险机构情况具体确定。 4.1  教育培训 为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在线教育、培训和宣传服务,结合不同岗位、不同类型员工安全生产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培训频次要保证每年不少于1次。 4.2  现场服务 4.2.1  现场服务风险分级管控 指导、协助投保单位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包括: 1)风险分级。根据风险危险程度,将工程项目风险点、危险源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划分为一、二、三、四个风险级别,建立风险点危险源清单台账。 2)风险评估。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风险点、危险源清单台账,选用合理的评价方法,对风险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并制订风险管控措施,进行有效管控。 3)开展风险分级管控。根据工程类型、工序特点、施工活动场所条件、施工设备(设施、机械)配置及周围区域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识别并分析产生原因。建立项目风险管控体系,及时掌握风险发展状态,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并做好风险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4)评估风险分级管控的有效性。根据工程项目需求,对现有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4.2.2   事故隐患排查 协助投保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提出事故隐患治理措施与方案。具体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清单。以施工现场各类风险点为基本单元,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编制该排查单元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排查范围、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频次等信息。 2)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深入施工现场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突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设备设施、重点作业行为、重点工艺、重点作业岗位,提出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4.2.3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协助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制定、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包括: 1)协助未达标或正在准备进行标准化达标的工程项目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定期对工程项目标准化建设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3)协助优化智慧工地建设方案,对智慧工地建设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提出咨询建议。 4.2.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协助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对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各方面预先做出详细安排,以便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具体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在工程项目有需求时,协助投保单位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协助进行应急预案内部评审。对于已编制并通过评审的应急预案,为确保预案针对性、合理性、完整性、实用性,协助对应急预案进行内部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 3)协助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及评估。协助或指导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服务,并对应急演练全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和客观评价指导。 4.3  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4.3.1  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交流研讨 组织投保单位开展安全施工交流研讨,介绍国内外安全施工先进技术,督促投保单位加大安全生产费用投入。 4.3.2 推介安全施工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装备 与科研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合作,搭建为投保单位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的平台,促使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 4.4  其他有关事故预防服务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开展的其他事故预防服务。 5  服务流程 5.1  现状条件与调查评估 5.1.1  保险机构应在保险合同签订后5日内,确定服务机构并书面通知投保单位。保险合同签订完成且工程项目开工后,服务机构派员到达工程项目现场,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调查。服务机构提前与投保单位联系确认具体时间并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完成后,服务机构编制施工现场条件调查与评估分析报告,报送保险机构专职管理部门。 5.1.2  施工现场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环境情况; 2)现场的实际施工进度; 3)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 4)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 5)现场安全投入与安全设施设置情况; 6)现场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7)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及现场实施落实情况; 8)现场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 9)特种机械设备维护与运行情况; 10)过往安全生产水平及损失情况; 11)其他有关情况。 5.2  服务方案编制与告知 5.2.1  服务方案编制 保险机构收到调查与评估分析报告后,根据保险机构内部标准确定项目服务方案基本框架,及时回复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据此编制具体服务方案,报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确定服务方案基本框架、最终服务方案前,应与投保单位沟通,并充分考虑项目特点、保费规模、人员状况、安全管理基础、历史事故数据以及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5.2.2  服务方案告知 保险机构确定服务方案后应向投保单位发出事故预防服务告知书,告知服务方案、服务团队和服务计划。 5.3  现场开展服务 5.3.1   现场服务的总体要求 1)每次开展服务之前,应提前与投保单位沟通,确认服务时间、内容及具体技术措施等事宜; 2)投保单位应做好对接准备工作,提供所需资料,协同进入生产现场并配合工作; 3)进入工程项目现场开展服务时,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不得少于2人; 4)服务人员应遵守投保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和其他人员安全; 5)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书面告知投保单位,投保单位应及时整改; 6)应及时将事故预防服务情况上传或录入运营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5.3.2   事故隐患排查实施 1)确定事故隐患排查内容。通过问询投保单位人员和现场调查,了解施工管理情况和施工现场状况;结合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及前期资料对接情况,确定事故隐患排查的部位、范围和排查内容。 2)根据确定的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实施排查。 3)根据排查结果,按照本导则要求填写事故预防服务确认单。 4)事故隐患排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保单位发送事故预防建议书。 5)跟踪投保单位问题整改情况。 6)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投保单位,保险机构应现场验证整改情况;对于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运营机构。 5.3.3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 1)对工程项目标准化资料进行指导; 2)定性定量评价,按照本导则要求协助投保单位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表; 3)投保单位收到后5日内,向服务机构作出反馈。 5.3.4   其他服务实施要求 保险机构宜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及投保人需求,提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双重预防体系中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科技推广等其他有关事故预防服务工作。 5.4  回访 5.4.1  保险机构应在服务完成以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方式回访并记录投保单位的满意度和具体意见,由投保单位填写客户满意度调查表。 5.4.2  保险机构应如实记录事故预防服务的时间、地点、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项目、服务措施、服务过程和回访情况,并在服务完成以后20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后归档。 5.5  投诉处理 5.5.1  运营机构建立统一的投诉处理热线;对投保单位提出的异议或投诉,保险机构应及时沟通处理,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并准确告知投诉处理意向,并妥善保存投诉处理记录。 5.5.2  需要进一步核实与处理的,应在14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经运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5.5.3  投诉事项答复意见应包括: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及依据、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措施。对答复意见仍不满意的,可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核查。 5.6  服务总结汇报 5.6.1  保险机构应及时向运营机构报送事故预防服务情况、费用支出情况,提交总结分析报告。 5.6.2  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上一季度事故预防服务总结分析报告;每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年度事故预防服务总结分析报告。 5.6.3  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事故预防工作概况。具体包括本阶段的服务计划及完成情况、事故预防开展的形式和次数、工程项目和投保单位、覆盖的人员范围及数量、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整改数量等。 2)事故预防工作分析。应包括经验总结、问题与不足剖析、服务改进措施等。 3)事故预防费用收支情况。包括事故预防费用总金额、到账金额、支出款项、余额等。 4)下一阶段事故预防服务计划。包括建筑行业或企业、服务内容、开展时间、费用预算等。 5)报告附件。包括《事故预防工作台帐》和《事故预防费用收支台账》等。 6  服务保障 6.0.1  建立专职管理部门 保险机构应明确事故预防专职管理部门,负责安责险事故预防工作,对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进行全流程管理。 专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保险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安责险和事故预防服务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能够决策事故预防服务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服务机构实施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并应具备整理相关资料、撰写报告的能力。 6.0.2  加强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合作 保险机构应加强与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稳固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不断增进信任和提升协作效率。 6.0.3  考核评价 运营机构、保险机构建立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价。 6.0.4  服务费用 保险机构应建立专门台账,按照约定标准计提和据实列支事故预防费用,满足事故预防工作需要。事故预防费用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原则,不得挪用或挤占,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事故预防费用按年度核算,原则上提取后365日内使用。截至到期日,当期事故预防费用使用支出金额应不低于实际到账金额的70%,如有结余应于到期后3个月内全额使用。 6.0.5  档案管理 保险机构应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和保留事故预防服务文档资料,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应归档的文档资料包括保险合同、服务方案、服务记录、委托服务合同、服务费用台账、投诉处理记录和年度评估报告。应确保服务档案真实完整,至少保留5年,期间不得丢失、篡改、隐匿和销毁。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工作计划、费用预算、实施方案; 2)事故预防费用使用申请表; 3)活动现场签到表、照片/视频等相关资料; 4)安全教育培训课件; 5)风险辨识、评估、安全评价、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等结论性、技术性资料文件; 6)服务评价表、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 7)劳务合同、技术咨询委托协议; 8)其他与事故预防服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6.0.6  信息系统管理 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事故预防服务业务数据、费用台账、制度标准、服务档案进行采集和存储,并支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保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的用户按照授权对相关信息进行共享和查询。 7  服务评估和改进 7.0.1  服务评估 保险机构应每年对事故预防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1次自评或第三方评估,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运营机构;内容包括服务方案实施情况、服务效果、投保单位满意度、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投诉处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运营机构负责年度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情况的综合分析与评估,于每年12月底形成专题报告,向社会公开。 7.0.2  评估应用 保险机构应将年度评估结果纳入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考核内容,以及选择服务机构的重要依据。 7.0.3  持续改进 保险机构、服务机构应针对年度评估、回访、投保单位投诉、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持续提高事故预防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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