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SSP 002—2018
望谟跑山牛

Wangmo stocking type cattle


标准号
T/TSSP 002—2018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
2018年12月21日
废止日期
中国标准分类号
A031
国际标准分类号
65.020.30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适用范围
4产地环境 望谟县,隶属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南部,介于北纬24.91°~25.37°,东经105.89°~106.49°之间。海拔600-1200m,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具有明显的春早、夏长、秋晚、冬短的特点。年平均气温为19℃,极端最低气温为零下4.8℃,极端最高气温41.8℃。年均降水量1222.5mm,无霜期339天,冬无严寒,夏无酷暑,雨热同季,适宜牲畜的生长,发育,繁殖。同时适宜于牧草的生长,有利于望谟跑山牛的规模化放养。 5放养管理 望谟跑山牛以自由放牧方式,全年(或至少8个月以上)放养在山地、林地及坡地,补给充足清洁饮水。望谟跑山牛放牧需保证充足的采食时间及食盐的定期投喂,以促进牛体的新陈代谢,改善肉质,增强牛的身体机能。 5.1放牧前管理 犊牛经过三个月圈舍饲养,生长发育完全,体重达到150kg以上,能自由采食牧草且具定一定免疫能力,即可开始野地放牧。在放牧开始前对牛需进行疾病预防处理,以减少牛在放牧、运动时出现伤害。 5.2野外栖息地管理 在山地背风背阳的山谷设立简易牛棚作为牛的野外栖息地, 并通过人工干预、投喂饲料舔砖等方式引导牛夜晚归宿。对于不合群喜欢独自觅食在野外住宿的牛,可在其颈部戴上铃铛,以便在牧后可通过铃声寻找使其归宿。 在牧草枯萎期间应在栖息地补充饲料,饲料的配制应根据肉牛不同生长发育时的营养需要和标准进行合理、安全的配制,以满足肉牛发育的需要。饲喂时应按制度饲喂,不喂发霉变质的饲料。 5.3放牧中管理 在放牧过程中,管理人员应密切关注牛的采食情况,对精神萎靡,采食量低的牛进行记录,必要时可对其进行检查或者隔离饲养。 放牧过程中,保证足够的新鲜的清洁饮用水,水质符合NY 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质》要求。 当遇极端恶劣天气(强降雨、冰雹、暴雪等),应将牛赶回圈舍、集中照看。 5.3.1冬春季放牧  冬春季气温相对较低,放牧宜在避风向阳的山窝里或在河、湖、沟边放牧,也可在抛荒耕地或退耕还林育成林地放牧。冬季牧草枯萎,应适当对牛进行补饲。 5.3.2 夏秋季放牧 夏季天气炎热,雨水多,秋季气候凉爽,牛宜在高岗、山峰顶风背阳的地方放牧。 6育肥管理 牛舍建造符合NY/T 682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要求,污染排放符合GS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6.1育肥饲养管理 6.1.1育肥前期饲养(约15天) 主要使回归牛舍的牛适应圈养的环境条件,按牛体重,性别分组进行圈内散养(每圈8-10头,约8m2/头),让牛自由运动,自由采食以皇竹草青贮饲料为主的粗饲料,同时每头牛日补饲精饲料为体重的0.5%,与粗饲料掺杂饲喂,每头牛依据体重日粗饲料补充为20-40kg,精料由少到多,逐渐增加。 6.1.2育肥中期饲养(75天以内) 按牛体重,性别分组进行栓系饲养,定好槽位,限制牛的运动。每头牛日补饲精饲料为体重的0.5%—1%,牛的干物质采食量应达到体重的2.2%—2.5%。 6.2育肥牛的饲喂方式 6.2.1每日定时喂饲2次,间隔不应少于6h,每次喂饲时间1-1.5h,补充充足饮水,水质符合NY 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质》要求。 6.2.2在饲养过程中,饲养员应密切关注牛的精神状态、食欲及粪便情况。对精神萎靡,采食量低的牛进行记录,必要时可对其进行检查或者隔离饲养。 6.3日粮管理 应符合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6.3.1 以皇竹草青贮饲料为主,其他各种牧草为辅的粗饲料使用,其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需符合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无污染、无异常发霉、变质、异味的饲料。 6.3.2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购买和使用,必须由畜牧管理部门批准的经销供应,在畜牧技术员的指导下使用。不得私自随处购买和使用。 6.3.3 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并参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严禁使用违禁的饲料添加剂。 6.3.4 禁止使用肉骨粉、骨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粉、蹄粉、角粉、羽毛粉、鱼粉等动物源性饲料。 6.3.5 合理使用微量元素添加剂,尽量降低粪尿、甲烷的排出量,减少氮、磷、锌、铜的排出量,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6.4疾病防治 应符合NY 5126《无公害食品 肉牛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6.4.1 疾病的诊疗应由动物防疫部门或取得兽医行医许可证的人员负责,饲养户不能随意购买兽药使用。 6.4.2 饲养肉牛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预防,建立生物安全体系,防止肉牛发病和死亡,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药品和抗生素的使用。 6.4.3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选择使用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免疫疾病至少包括:炭疽病、口蹄疫、牛出败。 6.4.4 确需使用治疗用药的,需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兽药供应商处凭兽医处方购买,在畜牧兽医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使用。不得随意购买使用。 6.4.5 兽药的供应来自于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禁止使用未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 6.5.6 允许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微生态制剂。 6.4.7 抗菌药、抗寄生虫药和生殖激素类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守规定的给药途径、使用剂量、疗程使用并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6.4.8 慎用作用于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泌尿系统的兽药、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禁止使用催眼镇静药和肾上腺素等兽药。 6.4.9 养殖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对重大疫情应先封锁、隔离,取样确诊,并同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6.4.10 由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测。定期对牛群进行布病、结核病的检疫。 6.4.11 使用驱虫药定期对牛驱虫。 6.4.12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 6.4.13 对牛舍、料、水槽进行定期清洗、消毒,避免细菌滋生。可用0.1%新洁尔灭或0.2%-0.5%过氧乙酸消毒,还可使用石碳酸、煤酚、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生石灰、氢氧化钠,高锰酸钾、酒精和来苏尔。 7 病死牛处理 需符合《畜禽病害肉牛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7.1 需要淘汰、扑杀的可疑病牛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措施处理,传染病牛尸体按国家规定处理。 7.2 养殖区不能随意出售病牛、死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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