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质技监局量函〔2001〕106号,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质技监局量函〔2001〕106号,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持续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引导培育一批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相关行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要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和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努力营造诚实守信、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促进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通过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声明后,可以在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我声明后,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再次进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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