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ZSXH 02-2022
饮用天然泉水

Drinking springwater


标准号
T/GZSXH 02-2022
发布
2022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当前最新
T/GZSXH 02-2022
 
 
适用范围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生产用原水应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 T/GZSXH 02—2022 2 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水质应达到 GB/T 14848 规定的常规指标Ⅲ类。 4.1.2 水源卫生防护应按 GB 19304 的规定执行。 4.1.3 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调查评价见附录 A。水源水质监测项目以 GB/T 14848 规定的常规指标为主, 为监控水质稳定性并便于水化学分析结果的审核,应补充监测 K+、Ca2+、Mg2+、HCO3-、CO32-、游离二氧化 碳指标及锂、锶、偏硅酸界限指标,水源水水质检验报告格式见附录 B。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度/度 ≤ 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GB 8538 浑浊度/NTU ≤ 1 状态 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 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嗅 4.3 理化指标 4.3.1 界限指标 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界限指标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锂/(mg/L) ≥ 0.10 GB 8538 锶/(mg/L) ≥ 0.10 偏硅酸/(mg/L) ≥ 7.0 锌/(mg/L) 0.10~1.0 硒/(mg/L) 0.005~0.01 溶解性总固体/(mg/L) 30~1000 4.3.2 限量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限量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pH 6.5~8.5 GB/T 5750.4 余氯(游离氯)/(mg/L) ≤ 0.05 GB/T 5750.11 四氯化碳/(mg/L) ≤ 0.002 GB/T 5750.8 三氯甲烷/(mg/L) ≤ 0.02 GB/T 5750.10 耗氧量(以O 2计)/(mg/L) ≤ 2.0 GB/T 5750.7 溴酸盐/(mg/L) ≤ 0.01 GB/T 5750.10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 0.3 GB/T 5750.4 总α放射性/(Bq/L) ≤ 0.5 GB/T 5750.13 总β放射性/(Bq/L) ≤ 1 4.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T/GZSXH 02—2022 3 表4 污染物限量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铅/(mg/L) ≤ 0.01 GB 5009.12、GB 8538 镉/(mg/L) ≤ 0.003 GB 5009.15、GB 8538 砷/(mg/L) ≤ 0.01 GB 5009.11、GB 8538 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 0.005 GB 8538 4.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大肠菌群/ (CFU/mL) 5 0 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铜绿假单胞菌/ (CFU/250 mL) 5 0 0 GB 8538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4的规定。 4.8 其它要求 4.8.1 应在保证水源卫生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开采、加工与灌装。 4.8.2 不应用容器将水源水运至异地灌装。 5 检验规则 5.1 水源监测 饮用天然泉水原料用水监测频率为每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各至少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如地震、洪水时, 应增加监测次数,监测水温、水量、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K+、Na+、Ca2+、Mg2+、HCO3-、SO42-、Cl-, 判断水源是否受到外界影响产生异常,必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项目。 5.2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3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和留样要求。 5.4 检验 5.4.1 出厂检验 5.4.1.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 5.4.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pH、色度、浑浊度、滋味、气味、状态、大肠菌群。 5.4.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4.2~4.6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 型式检验: T/GZSXH 02—2022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或水源水水质变化较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等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5.5.1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复检,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2 其他指标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对不合格项目 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监督抽查按其规定执行)。若仍有不合格,则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6.1.1 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外,并符合下列要求: ——应标示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的地址; ——应标示界限指标(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含量范围; ——宜标明体现自身水质特征的其它指标。 6.1.2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标准要求。 6.2.2 包装容器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 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6.3.3 运输过程中不应曝晒、雨淋、受潮。 6.4 贮存 6.4.1 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6.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应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垫有 100 mm 以上的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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