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如果是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在监测期内(监测期为5年),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规定,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现为农业农村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
近日,青海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对全省6个饲料生产企业30个饲料添加剂产品开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专项检查,据悉,检查中未发现有违规使用现象。 据介绍,本次检查派出15人次对全省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是否为国家发布的饲料添加剂目录所列产品、饲料添加剂是否规范使用进行了专项检查。 ...
为了帮助饲料企业规范生产和提高产品质量,农业部在2014年颁布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该规范要求饲料企业建立化验室或对原有化验室进行整改,通过引入新的检测手段,实现对饲料原料和成品的常规成分指标的快速检测能力,并将检测工作扩展到原料采购、仓储物流和生产加工等现场,用来规范生产及提高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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