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要点:第二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亮点十:对于留样的要求仅限定为特定业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留样产品为易腐食品《标准》13.3.1规定,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对每餐次或批次的易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不少于125g。...
第四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七是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学校食堂及集体用餐要严格遵守食品留样规范及登记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不落实相关规定的单位要进行严厉处罚,并上报当地政府及各级食安委办。 八是加强信息管理。各地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认真回应社会关注,严格执行信息发布管理工作规定,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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