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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是水质采样标准的第二部分。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 5667-2:1982《水质——采样——第2部分:采样技术指导》。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是采样技术的基本原则指导,不包括详细的采样步骤。本标准适用于开阔河流、封闭管道、开阔水体、底部沉积物及地下水采样。 本标准是为质量保证控制、水质特征分析、底部沉积物及污泥在内的采样技术指导,是为水污染鉴别得到可靠的数据而设计的。...
附录A 自动采样设备的所需性能(参考件) 下列各项作为设计、选择自动采样设备或采样部件的指导。使用者在制定一种特定的采样技术要求时,应着重考虑那些性能。 A1 严格的结构和最少数目的功能组件(特别是电子部分)。 A2 暴露或浸入水中零件应降到最小的数目。 A3 抗腐蚀性。 A4 在设计中相对地简单,而且易于维护和操作。 A5 自动采样供应线上的容器的清洗是否能达到要求(指容器材料)。...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 ; 十八、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HJ 495-2009) 。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取样与监测部分,对于污水处理厂取样位点、取样频次、监测方法都作了专门的规定说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4.1.4.2明确规定,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小时一次,取24小时混合样,以日均值计。依据上述标准规定的内容,要认定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至少要每2小时取一次水样,24小时至少应有12份水样,混合制成待检水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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