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OS 001-2019
智能主动防御系统

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Intelligent active defense system

2022-11

标准号
T/COS 001-2019
发布
2018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替代标准
T/COS 001-2021
当前最新
T/COS 001-2021
 
 
适用范围
4.1  一般要求 智能主动防御系统一般由监控系统、控制系统、智能非致命装置等组成,当监控系统发现危险事件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通过操作控制系统操控智能非致命装置,能够实现快速非接触驱离非法进入、制服和打击暴恐分子; 智能装置的启动部件为电子控制模块,具有抗静电、抗杂散电流、抗射频干扰功能,具备防非法启动功能、内置装置身份信息码和启动密码。 4.1.1  监控系统 监控系统包含的设备应符合GB20815-2006中  规定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对文件的要求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存储。 (1)系统监控范围100m×100m; (2)系统响应时间1.0s以内; 4.1.2  控制系统 控制系统对于智能非致命装置具有在线监测、自动巡检、防丢失、防拆卸、防意外、安全可靠的特性;系统采用远程电子通信控制、数字引信点火、快速释放催泪介质和输出打击能量等技术,具有单发控制点火和组合控制点火功能,可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多层次控制释放驱离制剂和打击能量。 (1)控制系统具有 3km远距离通信能力,在区域内可实施远距离遥控指挥,并实时收集辖区内智能防御单元的状态,确保防御单元永远处于可用状态。 (2)远程网络控制响应时间2.0s以内,现场控制响应时间1.5s以内。 (3)控制系统监视和控制点最多可达1000个智能非致命装置。 (4)系统具有自动巡检功能,巡检周期小于1分钟,发现智能非致命装置通讯中断、错误等故障时,自动报警并准确定位。 4.1.3  智能非致命装置 4.1.3.1  催泪装置 采用数字通信点火技术,激发后能够释放催泪效应的介质。催泪装置的效应介质可以是气体、烟雾、粉剂、液体等。 产品应符合产品图的规定。 4.1.3.2  声光装置 采用数字通信点火技术,激发后能够输出较大声响和闪光,但不许有固体物质远距离飞溅。 产品应符合产品图的规定。 4.1.3.3  防爆型催泪装置 采用非火工品激发方式,整体结构按照隔爆型装置设计,激发后能够释放催泪效应的粉剂。 产品应符合产品图的规定。 4.1.3.4  便携式催泪器 适用于单兵携带、使用的催泪器,激发后能够释放催泪效应的粉剂。 产品应符合产品图的规定。 4.2  技术要求 4.2.1  外观 4.2.1.1  产品表面 产品表面不允许破损、脏污、严重机械损伤等疵病。 4.2.1.2  产品线缆 产品线缆不应有绝缘层破损、露线芯、打结和线芯锈蚀等疵病。 4.2.1.3  催泪装置 催泪装置不允许有锈蚀、漏药、变形。 4.2.1.4  声光装置 声光装置不允许有锈蚀、漏药、变形。 4.2.1.5  防爆型催泪装置 防爆型催泪装置表面不应有破损、锈蚀、机械损伤、变形。 4.2.1.6  便携式催泪器 便携式催泪器表面不应有破损、塑化不良、机械损伤、变形。 4.2.2 尺寸 所有部件尺寸应符合产品图要求。 4.2.3 电路性能 将催泪装置、声光装置分别接入检测仪进行检测,应合格。 4.2.4 抗静电性能 在电容为(2000±25)pF、串联电阻为0Ω、充电电压不小于10kV的条件下,对催泪装置、声光装置脚线-壳体间放电,不应发火。   4.2.5 抗电压性能 将催泪装置、声光装置和防爆型催泪装置脚线分别接入48V直流电源和220V交流电源10s,产品不应发火。 4.2.6 抗震性能 催泪装置、声光装置、防爆型催泪装置和便携式催泪器在符合WJ231规定的震动机上以150mm±2mm落高,频率1Hz连续震动10min,产品不允许有结构损坏和爆炸,电路性能检测应符合要求。 4.2.7 高温性能 催泪装置、声光装置、防爆型催泪装置和便携式催泪器在60(±2)℃的环境下放置4h不应发火, 取出进行发火试验产品应可靠发火。 4.2.8 低温性能 催泪装置、声光装置、防爆型催泪装置和便携式催泪器在-40(±2)℃的环境下放置4h,取出进行发火试验产品应可靠发火。 4.2.9  抗射频性能 催泪装置、声光装置和防爆型催泪装置脚线接入射频发生器,启动射频发生器至输出功率10W,进行抗电磁干扰试验30min,试验后,电路性能检测应符合要求。 4.2.10 威力性能 4.2.10.1  催泪装置威力幅员 催泪装置被控制系统激发后,释放催泪烟雾,威力幅员不小于200m2。 4.2.10.2  声光装置声压 声光装置被控制系统激发后,产生声压不低于160dB,不大于180dB,外壳不允许破碎。 4.2.10.3  防爆型催泪装置威力幅员 防爆型催泪装置被控制系统激发后,释放催泪粉剂,威力幅员不小于200m2,外壳不允许破碎。 4.2.10.4  便携式催泪器 便携式催泪器在标准气象条件下,喷射距离大于5米,威力幅员大于100 m2。 5  试验方法 5.1  智能主动防御系统具有的功能 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智能主动防御系统应采用电子通信控制、数字引信点火、快速释放催泪介质和输出打击能量等新型技术,能够实现快速非接触驱离非法进入、制服和打击暴恐分子;系统具有在线监测、自动巡检、防丢失、防拆卸、防意外、安全可靠的特性;系统具有单发控制点火和组合控制点火功能,可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多层次控制释放驱离制剂和打击能量。 5.2  外观 对监控系统、控制系统、电缆、催泪装置、声光装置、防爆型催泪装置和便携式催泪器的外观进行目视检查。 5.3  尺寸 检验监控系统、控制系统、电缆、催泪装置、声光装置的尺寸用相应精度的专用或通用量具进行检查。必要时,在一定的防护条件下进行。 5.4  电路性能 5.4.1  仪器 MM-380A电流检测仪。 5.4.2  试验方法 产品脚线分别接入检测仪,检测仪置于检测档,观察、记录检测结果。 5.5  抗静电性能 5.5.1  试验仪器 静电仪 5.5.2  试验方法 产品脚线与壳体分别接入静电仪,静电仪调试2000pF档,调试电压至10000V,放电,观察产品是否发火。 5.6 抗电压性能 5.6.1  试验仪器 交直流稳压电源 5.6.2  试验方法 产品脚线接入稳压电源,调试稳压电源电压至直流电压48V、通电时间10s,观察产品是否发火;产品脚线接入稳压电源,调试稳压电源交流电压220V、通电时间10s,观察产品是否发火。 5.7  抗震性能 5.7.1  试验仪器 符合WJ231的震动机 5.7.2  试验方法 产品放在包装箱内,固定在震动机上,按照1Hz、落高150mm震动10min,检测产品电路性能。 5.8  高温性能 5.8.1  试验仪器 高温试验箱,试验仪器要求如下:温度控制精度为±2℃。 5.8.2  试验方法 设定高温试验箱温度为+60℃,达到温度后,放入产品,开始计时,放置4h,产品性能应符合4.2.7要求。 5.9  低温性能 5.9.1  试验仪器 低温试验箱,试验仪器要求如下:温度控制精度为±2℃。 5.9.2  试验方法 设定低温试验箱温度为-40℃,达到温度后,放入产品,开始计时,放置4h,产品性能应符合4.2.8要求。 5.10  抗射频性能 5.10.1  试验仪器 射频发生器 5.10.2  试验方法 产品脚线接入射频发生器,启动射频发生器至输出功率10W,观察产品是否发火。 5.11  威力性能 5.11.1  声压试验 5.11.1.1  仪器 声压测试仪、卷尺、点火器。 5.11.1.2  试验方法 产品接入点火器,放置于声压测试仪测试端1米处,并在产品2米处放置1米高纸板(厚度1mm),启动声压测试仪,打开点火器电源开关,进入点火界面,按下点火按钮,记录声压仪声响值,并观察纸板飞片击穿情况。 5.11.2  威力幅员试验 按GJBz20384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检验类型 本检验主要是对所涉及装置检验进行规定。对于控制系统和注册编码设备由原生产厂实行100%检验。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分为逐批检验和周期检验。 6.1.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在产品生产定型、转产验收、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或原材料、产品结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进行。 6.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章条号 试验方法 章条号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逐批检验 周期检验 1 外观 4.2.1 5.2 √ √  2 尺寸 4.2.2 5.3 √ √  3 电路性能 4.2.3 5.4 √ √  4 抗静电性能 4.2.4 5.5 √   5 抗电压性能 4.2.5 5.6 √   6 抗震性能 4.2.6 5.7 √  √ 7 高温性能 4.2.7 5.8 √  √ 8 低温性能 4.2.8 5.9 √  √ 9 抗射频性能 4.2.9 5.10 √   10 威力性能 4.2.10 5.11 √ √  注:“√”表示检验项目。 6.3  智能非致命装置组批 以基本相同的材料、结构、工艺、设备等条件制造的产品组成,批量501发~1200发。当生产批量不足500发时,允许以实际生产数量组成一个批。 6.4  出厂检验 6.4.1  抽样检验程序 出厂检验检验程序见图1。 图1   出厂检验流程图 6.4.2  抽样方案 外观、尺寸、电路性能抽样方案按GB/T2828.1执行;抗震性能、高温性能、低温性能、威力幅员性能采用固定样本量。 不合格分类、检验水平、AQL(RQL)值、抽样方案见表2。 表2 不合格分类、检验水平、AQL(RQL)值表 序号 项目 不合格分类 抽样方案 抽样方案类型    AQL 检验水平  1 外观、尺寸 B类不合格:裂纹、长度超差 4.0 Ⅱ 二次抽样 2 电路性能 B类不合格:断路、短路、电阻不稳 4.0 Ⅱ 二次抽样 3 抗震性能 A类不合格:发火 / 20/0,1 一次抽样   B类不合格:电路不合格、不发火 / 20,20/0,3;3,4 二次抽样 4 高温性能 A类不合格:发火 / 10/0,1 一次抽样   B类不合格:电路不合格、不发火 / 10,10/0,2;1,2 二次抽样 5 低温性能 B类不合格:电路不合格、不发火 / 10,10/0,2;1,2 二次抽样 6 威力性能 A类不合格:催泪装置、防爆型催泪装置外壳破碎 / 20/0,1 一次抽样   A类不合格:声光装置声压大于180dB,外壳破碎 / 20/0,1 一次抽样   B类不合格:催泪装置、防爆型催泪装置不发火、幅员威力不足 / 20,20/0,3;3,4 二次抽样   B类不合格:声光装置不发火、声压未达到160dB / 20,20/0,3;3,4 二次抽样 6.5  型式检验 6.5.1  抽样检验程序 型式检验检验程序见图2。 图2   型式检验流程图 6.5.2  抽样方案 外观、尺寸、电路性能、抗静电性能、抗电压性能、抗震性能、高温性能、低温性能、抗射频性能、威力性能采用固定样本量。 不合格分类、抽样方案、抽样方案类型见表3。 表3 不合格分类、检验水平、AQL(RQL)值表 序号 项目 不合格分类 抽样方案 抽样方案类型 1 外观、尺寸 B类不合格:裂纹、长度超差 50,50/0,2;1,2 二次抽样 2 电路性能 B类不合格:断路、短路、电阻不稳 50,50/0,2;1,2 二次抽样 3 抗静电性能 A类不合格:发火 10/0,1 一次抽样   B类不合格:电路不合格、不发火 10,10/0,2;1,2 二次抽样 4 抗电压性能 A类不合格:发火 10/0,1 一次抽样   B类不合格:电路不合格、不发火 10,10/0,2;1,2 二次抽样 5 抗震性能 A类不合格:发火 20/0,1 一次抽样   B类不合格:电路不合格、不发火 20,20/0,2;1,2 二次抽样 6 高温性能 A类不合格:发火 10/0,1 一次抽样   B类不合格:电路不合格、不发火 10,10/0,2;1,2 二次抽样 7 低温性能 B类不合格:电路不合格、不发火 10,10/0,2;1,2 二次抽样 8 抗射频性能 A类不合格:发火 10/0,1 一次抽样   B类不合格:电路不合格、不发火 10,10/0,2;1,2 二次抽样 9 威力 性能 A类不合格:催泪装置、防爆型催泪装置外壳破碎 20/0,1 一次抽样   A类不合格:声光装置声压大于180dB,外壳破碎 20/0,1 一次抽样   B类不合格:催泪装置、防爆型催泪装置不发火、幅员威力不足 20,20/0,2;1,2 二次抽样   B类不合格:声光装置不发火、声压未达到160dB 20,20/0,2;1,2 二次抽样 6.6  样本抽取 检验外观、尺寸、电路性能所需样本从提交检验批中随机抽取,其他性能检验从外观、尺寸、电路性能检验合格的样本中按检验类型相应的流程图随机抽取所需样本,样本大小不足时可从本批中另取样本补足检验所需样本,这些另抽取的样本不必再重复进行前面已检验合格的项目试验。 6.7  周期检验的规定 周期检验每5批为一个周期,产品停产3个月,检验开始执行逐批检验,如逐批检验连续5批合格(不包括再次提交验收批),则从下一批开始执行周期检验,如在周期检验中出现一批不合格,则从下一批开始执行逐批检验,如连续5批检验合格(不包括再次提交验收批),仍可转至周期检验。 6.8  批的处置 a)外观、尺寸不合格时,允许返检、返修后再次提交验收,合格后按正常批接收; b)电路性能不合格时,应予剔除,或修复、调换为合格品。 c)因试验方法不符合要求或试验仪器故障造成试验结果无效时,应取同数补试。 6.9  判定规则 所有检测项目均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  包装、标志 7.1  标志 包装箱外应标有制造厂名词、产品型号,并喷印或贴有“小心轻放”、“防潮”等运输标志,包装箱外的标志不因运输条件和自然条件而变色、脱落。 7.2 包装要求 智能主动防御系统的监控设备、控制设备按照普通货物进行包装,智能非致命装置包装基本要求如下: a)包装应满足不同地区气候条件的贮存。在温度不大于35℃,相对湿度不大于65%的库房条件下,应能保证装置贮存期内不泄露、不受潮、不生锈、不生霉; b)包装应能适应各种运输工具的运输和人力及机械装卸的要求,搬运方便,堆垛稳定和运输安全; c)包装结构应紧凑合理,在正常装卸、运输和贮存中,包装不应产生功能性破坏和损伤,并确保包装内的装置不窜动、不变形、不损坏。 7.3 智能非致命装置包装检验 a)包装检验执行GB/T2828.1,采用一次固定样本抽样。不合格分类、抽样方案见表4。 b)包装检验所需的样本从提交检验批中随机抽取,允许在包装过程取样。 c)以一箱产品作为一个单位产品。 d)以一批产品所装箱数为一个批。 表4  抽样方案表 不合格分类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不合格内容 外包装标志内容不全、标志错误、产品数量有误 外包装标志不清、包装箱破损、腐朽、潮湿、开裂 抽样方案 5/0,1 3/0,1 8  运输、贮存 智能主动防御系统的监控设备、控制设备按照普通货物进行运输、贮存,装置按照GJBz20383-1997中有关执行。 智能非致命装置在原包装条件下,储存在通风良好、干燥、防火、防盗的库房内,保质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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