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I 047-2021
医用镥[177Lu]及其放射性药物的 质量标准

The quality criterion for clinical application of medical 177Lu and 177Lu labeled radiopharmaceuticals

2023-04

标准号
T/CI 047-2021
发布
2022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替代标准
T/CI 047-2023
当前最新
T/CI 047-2023
 
 
适用范围
4. 医用镥[177Lu]的物理性质和质量控制 镥[177Lu]是元素镥的一种放射性核素,半衰期约为6.67天。镥[177Lu]发射三种能量的β-粒子,能量分别为498 keV (79.3%)、380 keV (9.1%)和176 keV (12.2%),其粒子能量相对较低,在组织中平均射程较短(≤ 2.2 mm),在对病灶发生辐射作用时对骨髓抑制较轻,是一种非常适合于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同时镥[177Lu]还发射γ射线208 keV (11.00%)、113 keV (6.40%)、321 keV (0.22%)、250 keV (0.21%)和76 keV (0.15%),可用于核医学成像。正是基于这些特点,镥[177Lu]已用于多种放射性药物的研究。 5. 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的质量控制 5.1 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化学标记 医用镥[177Lu]标记过程主要包括标记反应(取决于pH、反应时间、温度和缓冲体系等)以及标记产物的纯化。金属离子对镥[177Lu]的标记干扰较大,在低浓度金属离子存在时标记率明显下降,使用时要注意避免金属离子的干扰。 5.2 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质量控制要求 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的标记涉及环节较多,除镥[177Lu]原料液和前体/药盒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外,对最终的成品必须进行质量检验。由于镥[177Lu]的物理半衰期相对较短(6.67天),为此,不可能在完成全部质量检验后才发货或使用。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可边检验边使用。同时,一批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体积一般仅为数毫升,对每一批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进行全部质量检验是不现实的。 5.2.1 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的质量控制项目   5.2.1.1 性状   将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置于铅玻璃后通过肉眼观察,不得出现与其相应的质量要求有明显区别的性状(若发现颗粒状物质、出现浑浊或颜色变化,应停止发货和使用)。   5.2.1.2 pH值   可用经过校正的精密pH试纸检查,其pH值需在相应临床应用规定的范围内。   5.2.1.3 放射化学纯度   放射化学纯度应按相应的质量要求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测定方法必须经过测定本单位配制的3批及以上样品,每批样品不少于3个时间点(即制备后即刻、有效期中间点和有效期末点)的严格验证,其限值不得低于要求中的限值。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对该测定方法进行再验证(每年至少验证1次),确保其准确有效。   5.2.1.4 放射性活度   放射性活度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1401“放射性活度检查”的相应规定进行测定。   5.2.1.5 颗粒大小   凡要求中规定有颗粒大小检查项的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在发货或使用前应按要求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1401“颗粒细度测定法”进行检查。颗粒大小应符合规定。 5.2.2 可以边检验边发货,使用的质量控制项目   5.2.2.1 细菌内毒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1143“细菌内毒素检查法”进行检验。   5.2.2.2 无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1101“无菌检查法”进行检验。   5.2.2.3 生物分布   凡要求中规定生物分布试验的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应按规定进行生物分布试验。所使用的试验动物应符合有关研究规定。   5.2.2.4 如果上述检验项目有不符合规定的结果时,应立即停止该批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的制备、发货或使用,并检查原因。对已用于临床的,应对患者进行跟踪随访,釆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2.2.5 如果有足够的数据(连续6批及以上)说明产品细菌内毒素、无菌和生物分布试验结果均符合规定,则细菌内毒素、无菌和生物分布试验可定期检验。间隔时间应视检验结果规定。 5.2.3 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   5.2.3.1 制备和检验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相适应的环境、仪器和设备。仪器设备应定期校验,确保状态正常,并有仪器设备操作和校验规程、使用记录、维修记录。   5.2.3.2 制备和检验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的相关人员,应具备放射性药品有关知识,并经相应的培训。质量控制人员应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机构有关放射性药品检验知识的培训。   5.2.3.3 应制定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制备和检验的规范化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各项操作。应有制备和检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   5.2.3.4 确保制备和检验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所用有关原料药和物料符合相关规定的品质要求,并制定原料药和物料的订购、贮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5.2.3.5 定期对用于医用镥[177Lu]放射性药物制备的净化间或超净台的洁净性能进行验证,确保其洁净情况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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