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SX 3-2020
儿童友好社区建设规范

Child-Friendly Community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标准号
T/ZSX 3-2020
发布
2020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当前最新
T/ZSX 3-2020
 
 
适用范围
ICS 13.080 A 16 团 体 标 准 T/ZSX 3—2020 儿童友好社区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hild-friendly Community Building 2020-01-13 发布 2020-01-13 实施   中国社区发展协会 发 布     T/ZSX 3—2020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建设原则 1 4 制度建设 2 5 文化建设 2 6 空间营造 3 7 服务提供 5 8 人员管理 6 参考文献 7   I   T/ZSX 3—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社区发展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永真公益基金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惟彦、范斌、朱晓宇、吴楠、何铃、刘磊、沈瑶、张毅。   II   T/ZSX 3—2020 儿童友好社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原则、制度建设、文化建设、空间营造、服务提供、人员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友好社区建设。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儿童 指18周岁以下的自然人。 2.2 社区 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2.3 儿童友好 承认儿童的主体地位,尊重儿童的感受;周围环境应有利于儿童的福祉,重视儿童与成人、儿童与家庭、儿童与儿童之间的交流与反馈。 2.4 公共空间 社区中儿童使用的非营利性质的开放区域,包括公园、街道、绿地、人行道、休闲运动场、市场、楼宇空间、海滨沙滩等户外活动空间,图书馆、学校和其他公共设施、街道空间和为儿童服务的室内公共空间。 3 建设原则 3.1 儿童至上 关于儿童的一切举措,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     T/ZSX 3—2020 3.2 普惠公平 让每一位儿童都能平等享受儿童权利和儿童福利。 3.3 儿童参与 鼓励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物及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获得重视;有权就其在家庭和社区事务的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等。 3.4 共建共享 儿童是社区发展成果的创造者,也是社区发展成果的享有者。 4 制度建设 4.1 推动建立跨部门合作架构 4.1.1 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的过程中,开展儿童友好社区建设,使之成为社区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4.1.2 政府宜将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社区建设工作考核指标。 4.1.3 建议建立由民政、教育、工信、公安、司法、财政、人社、住建、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以及青年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儿童代表参与会议,并鼓励和支持儿童代表就与自身相关的事项发表意见。 4.2 提供财政支持 4.2.1 政府预算宜配备服务儿童的资金,如场地建设、孵化儿童社会服务机构、采购儿童友好相关社会工作服务等费用。 4.2.2 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儿童友好社区建设资金进行公开。 4.3 建立儿童参与机制 社区宜对儿童参与社区服务作出制度性的安排,建立儿童参与社区治理与服务的体制机制,对其中涉及儿童空间建设及服务提供的,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儿童和家长的意见等。 4.4 建立跟踪指导和反馈机制建立儿童友好社区建设跟踪指导和反馈机制等。 5 文化建设 5.1 普及儿童友好理念 5.1.1 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新媒体平台,进行儿童友好社区的理念传播和意见收集,鼓励儿童参与并 提出反馈意见。 5.1.2 通过多种渠道在社区幼儿园、小学、中学传播儿童友好理念。 5.2 建立儿童友好关系 5.2.1 促进与同伴友好关系的培育与养成;鼓励同学或同伴之间相互友爱、互相帮助、互相关心,共同成长。 5.2.2 促进儿童与家长关系(亲子关系良好)、家长之间(相互支持、家长志愿者联盟)友好关系的培育与养成。 5.2.3 促进儿童与社区居民友好关系的培育与养成;社区居民具有儿童权利理念和儿童保护意识,关心和爱护儿童;积极参与社区儿童事务和服务等。 5.2.4 促进儿童与社区工作者、相关组织人员、幼儿园及学校老师、物业、辖区企业等友好关系的培育与养成;开展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的专业培训,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与儿童互动并服务儿童。 5.3 儿童友好文化建设 5.3.1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儿童友好文化建设。 5.3.2 以多样化形式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 5.3.3 优化城乡社区儿童友好文化资源配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友好文化建设。 5.3.4 家庭教育、家风建设、学生道德培养与儿童友好理念相结合。 5.3.5 健全支持开展儿童友好文化活动的机制,结合社区本土文化,开展儿童友好文化活动,形成“关爱儿童、幸福未来”的儿童友好社区文化氛围。 6 空间营造 6.1 空间营造基本要求 6.1.1 社区规划、社区环境改造、社区微更新中应充分考虑各年龄段儿童的空间需求,统筹布局与营造社区儿童活动空间,具体包括户外游戏空间、室内公共空间和街道空间。 6.1.2 社区儿童活动空间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各年龄段、各行为能力儿童活动特征,确保所有儿童的便捷可达性和安全性。 6.1.3 社区儿童活动空间内倡导提供符合儿童天性发展规律、能够发展儿童创造力的自然化游戏设施。 6.1.4 鼓励6周岁及以上儿童参与社区空间营造,可采用调查问卷、工作坊等形式,邀请儿童共同参与方案设计和问题研究,充分听取儿童的意见,并给予回应。 6.1.5 宜由城乡规划师、建筑师、景观设计师、社区工作者作为社区规划师协同儿童参与儿童友好社区设计,社区规划师宜接受过儿童友好理念的培训,或参加过国内外儿童友好项目或课题。 6.2 户外活动空间 6.2.1 应设置满足儿童需求的独立户外游戏空间。 6.2.2 各类户外游戏空间应布局在儿童活动安全的区域,应靠近社区儿童主要出行活动线路和节点,宜布局在公园或广场内;若毗邻城市干道,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2.3 5分钟生活圈内,配有1处适合12周岁及以下儿童户外游戏场地,宜提供沙坑、浅水池、滑滑梯、微地形等设施,游戏设施和铺地宜采用自然化、软质、柔性耐磨的环保材料。 6.2.4 15分钟生活圈内,配有1处适合12周岁及以上儿童户外游戏场地,宜提供攀爬架、篮球场、足球场等设施,游戏设施和铺地宜采用自然化、软质、柔性耐磨的环保材料。 6.2.5 户外游戏空间设计应统筹考虑植物配置、标识系统和灯光照明等内容。 6.2.6 鼓励社区中小学内的校园、球场在非上学时间段内定时对外开放。 6.3 室内公共空间 6.3.1 每个社区宜至少设立1处儿童服务中心或儿童之家,每处应配备儿童专属的室内活动及游戏空间,面积宜大于20㎡;每周开放宜不少于4d,周末至少开放1d,每次开放不宜少于2h。 6.3.2 倡导提供社区四点半课堂、儿童图书室、儿童综合活动室等空间。 6.3.3 室内公共空间应配有适合不同年龄段儿童的桌椅、绘本图书、玩具、运动器材等设施,各类儿童活动物品的摆放安全、桌椅四周的安全围护、电源保护套等应定期检查。 6.3.4 社区服务中心应配置(社区公共设施宜配置)儿童与家长休息室、母婴室、母子洗手台和儿童马桶等设施。 6.3.5 室内游戏设施及物品应符合环保要求,严格保障室内公共空间空气质量,并定期检测。 6.4 其他空间 6.4.1 沿社区儿童主要上下学道路,设置独立步行路权的连续路径,串联社区儿童主要的活动空间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6.4.2 在社区校园周边开展慢行系统优化措施,保证儿童上下学的接送点、步行空间的交通安全,如专时通道。 6.4.3 在儿童上学路段两端,应设置注意儿童标志以及车速限速标志;在儿童横向过街入口,应设置减速慢行标识和减速带,交叉口信号灯的灯控时间应考虑儿童过街步速。 6.4.4 合理布局灯光照明设施,在保障夜间出行安全的同时,应考虑灯光高度和方向对儿童视线的影响。     T/ZSX 3—2020 7 服务提供 7.1 支持性服务 在儿童家庭结构完整的情况下,为儿童提供支持性的基础公共服务,增强其家庭的亲职功能,改善家庭功能,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服务宜包括但不限于: ——开展家庭教育的宣传和公益讲座; ——儿童服务中心(儿童之家)有普惠性的常态化儿童养育及家庭课堂支持服务项目开展; ——儿童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筹措社会资源为儿童与家庭开展支持服务; ——儿童服务志愿者与社区服务中心或社区儿童服务中心(儿童之家)、驻地企业、学校、医院合作,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或主题活动。 7.2 保护性服务 当儿童在社区或家庭内遭受不正当对待(如虐待、疏忽等),导致身体、心理、社会、教育等权益受损时,开展以保护儿童为目的的服务项目。服务宜包括但不限于: ——针对在校园里受到欺凌的儿童,开展预防与个案干预服务; ——针对困境儿童,包括遭受身体虐待、性虐待、心理虐待等暴力侵害及照顾疏忽的儿童,建立相 关保护制度,及时发现、强制报告、评估取证、家庭辅导、提起诉讼、案件审理、回访考察; ——建立社区儿童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监测困境儿童的状况,及时掌握高风险的外部 环境因素以及自身风险行为的信息,并采取相关措施消减风险因素,改变风险性行为; ——建立预警和举报制度。及时发现被拐卖、被忽视、遭受暴力侵害和被剥削的儿童,并进行适时 恰当的转介和联动应对; ——为受伤害的儿童提供庇护和心理干预,提供咨询疏导服务。 7.3 补充性服务 当儿童处于的社会系统(例如学校、家庭)不能履行相关的职责,造成儿童受到一定程度伤害的时候,需要从社区系统注入资源,为其提供补充性服务。服务宜包括但不限于: ——针对困境儿童的特殊服务,包括困境家庭儿童的救助服务、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行为偏差儿 童的矫治服务、辍学儿童的就学援助服务项目等; ——针对家庭教育普惠服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家庭个案、家庭治疗等服务; ——在儿童教育机构内聘用社会工作者,开展学校社会工作服务。 7.4 替代性服务 当家庭照顾功能部分缺失时, 针对儿童的实际需要, 在社区内安排适当的场所,为其提供部分照顾功能的服务。服务宜包括但不限于: ——在社区内为儿童提供日间照料中心,开展幼儿托育服务; ——为社区内遇到突发或紧急事故而缺乏父母照顾的儿童,提供即时短期的照顾服务。 7.5 发展性服务 7.5.1 针对0~3岁儿童,基于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的科学依据,开展家长教育和家庭科学养育指导、婴幼儿家庭照护及托育服务。 7.5.2 针对3~6岁儿童的体格发育、生活态度、行为习惯、语言发展、认知与学习、社会心理及情感发展等方面的综合培育支持,向家长提供和谐亲子关系及亲职教育的服务。 7.5.3 针对6~12岁儿童的安全教育、生活习惯、学习习惯、运动习惯、道德素养、社会实践、艺术素养以及家庭教育等提供支持服务。 7.5.4 针对12~18岁儿童的青春期常见问题、人生观梳理、社会实践、生活技能、生命教育等综合素养提升提供支持服务。 8 人员管理 8.1 社区儿童工作者 儿童友好社区工作者必需热爱儿童服务工作,且无与儿童犯罪相关的前科及伤害儿童的行为。同时,儿童友好社区的工作者宜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获得国家颁发的社会工作或儿童教育、儿童健康、家庭教育领域的职业水平证书; ——获得高等院校与儿童服务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接受过儿童权利和儿童发展的相关培训。 8.2 儿童服务志愿者 8.2.1 儿童服务志愿者的来源:社区居民、辖区单位成员、家长志愿者等。 8.2.2 儿童服务志愿者应接受过儿童权利和儿童发展的相关培训。 8.2.3 建立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做好志愿者的登记、培训、记录、激励、评价等工作。 8.2.4 建立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联动机制,根据服务需要统一管理志愿者。   T/ZSX 3—2020 参 考 文 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00 年 11 月 19 日. [2]《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 年 10 月 31 日. [3]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89 年 11 月 20 日第 44 届联合国大会第 25 号决议通过,1990 年 9 月 2 日生效. [4] MZ/T 071—2016  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5] MZ/T 058—2014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6] GB/T 20647.1—2006  社区服务指南 [7]《儿童权利保护辅导读本》,中国妇女出版社,2018.8 [8]《全球公共空间工具包》,联合国人居署,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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