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现有水质净化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水质净化厂新建、扩建或提标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其他污水或初期雨水等处理设施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DB4403/T 64-2020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于 2020-05-06,并于 2020-06-01 实施。
DB4403/T 64-2020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Z60 污染物排放综合,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13.060.30 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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