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EN 996:1995
打桩设备 安全要求

Piling equipment — Safety requirements


标准号
NS-EN 996:1995
发布
1996年
发布单位
SCC
当前最新
NS-EN 996:1995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于以下用途的打桩设备的安全要求:a) 使用桩或其他纵向构件建造地基、泥浆墙或挡土墙;b) 拆除桩;c) 安装排水或注入构件。桩的材料可以是木材、混凝土(预制或现场浇铸)或钢材(管材或轧制型材)。此外,桩可以具有联锁功能,以使相邻的桩可以连接在一起。
1.2 本欧洲标准涉及与打桩设备有关的所有重大危险,当打桩设备按预期使用并在制造商预见的条件下使用时(见附件 A),与以下情况有关:- 设备的运输;- 设备的装配和拆卸;- 使用中和使用中的设备;- 在桩位之间移动设备;- 设备储存。本欧洲标准规定了适当的技术措施,以消除或减少重大危险引起的风险。
1.3 打桩设备包括:a) 打桩机由运载机(履带式、轮式或轨道式、浮动式)、引杆连接装置、引杆或其他导向系统组成,例如直接安装式、吊杆支撑式、摆动式、导向笼式或自由乘坐式;b) 打桩和拔桩设备,例如冲击锤、拔桩机、振动器或静态推桩/拔桩设备;c) 附件,例如桩帽、桩帽、桩板、随动装置、夹紧装置、桩处理装置、桩导轨、隔音罩和减震/减振装置、电源组/发电机和人员升降机或平台。
1.4 此外,本标准适用于连续墙打桩机。此外,规范性附录 C 中给出了适用于连续墙设备的特殊要求。
1.5 如果打桩机的运载机由挖掘机、起重机等组成,则该运载机应在本标准的要求不适用的范围内适用其自己的标准。如果打桩设备也打算与附件一起操作,则也应符合 EN 791,但稳定性要求除外,该要求应符合本欧洲标准(EN 996)的 4.1 条。
1.6 在爆炸性环境中操作时,还需要其他要求,但本标准未包含这些要求。
1.7 在没有此类设备的欧洲标准的情况下,提供了信息附录 E,为基础行业使用的灌浆和喷射设备制造商提供信息和指导。它不是本标准的规范部分,不包含足够的安全要求指导和措施,以实现符合任何 EC 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
1.8 本欧洲标准主要适用于 CEN 批准标准之日后生产的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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