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VDA 2-2023
动物疫苗复合脂质体佐剂(YSK M103)

Compound liposome adjuvant for animal vaccine (YSK M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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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T/CVDA 2-2023
发布
2024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当前最新
T/CVDA 2-2023
 
 
适用范围
佐剂 佐剂(adjuvant)是一种先于抗原或与抗原混合后同时注入动物体内,能非特异性的改变或增强机体对抗原的免疫应答,发挥增强免疫效果的物质。疫苗佐剂可以通过增加抗原表面积,延长抗原在体内的驻留时间,增强抗原递呈细胞的呈递效率,刺激淋巴细胞的增殖分化等作用,来提高疫苗的保护效果,延长疫苗的保护期等。 3.2  脂质体 脂质体(Liposome)是由磷脂和胆固醇在水中分散形成的多层微囊,直径一般为 25~500 nm,其具有类似细胞双分子层结构,并具有与细胞亲和的能力,可将抗原包封在其中起到抗原载体的作用。 3.3  复合脂质体佐剂 复合脂质体佐剂是以磷脂为主要成分,配合高纯度的免疫活性物质(如多糖类)等制备而成的佐剂。脂质体佐剂作为一种抗原递送载体,同时与靶细胞结合并将抗原特异性运输至靶细胞内,可促进机体体液免疫和细胞免疫反应,提高疫苗免疫效果。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pH:酸碱度(pondus hydrogenii) min:分钟(minute) rpm:转/每分(revolutions per minute) bar:巴 PBS:磷酸盐缓冲液(phosphate buffered saline) nm:纳米(nanometer) cP:厘泊(centipoise) w:质量(weight) ml:毫升(milliliter) L:升(liter) ℃:摄氏度(degree celsius) 5  质量要求 5.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注射用水、器具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年版)》的有关要求。 5.2  制备 取一定量磷脂与注射用水混合后,以 6500 rpm 通过连续流剪切机,制备中间体,再以 800~1100 bar 高压均质 3~5 次,得到粒径为 110±20 nm 的溶液后,与免疫活性物质(多糖类)和 PBS 按照一定的比例以 120 rpm 搅拌混匀,无菌过滤后即得动物疫苗复合脂质体佐剂(YSK M103)。 5.3  性状 浅白色或乳白色悬液。 5.4  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及质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动物疫苗复合脂质体佐剂(YSK M103)的质量指标 项目 指标 pH 6.2~6.8 相对密度 1.00~1.03 无菌 应无菌生长 黏度/cP 小于10 粒径/nm 110±20 安全检验 应不出现局部或全身不良反应 5.5  装量检查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表2 动物疫苗复合脂质体佐剂(YSK M103)的装量检查标准 净含量Q(L) 不低于标示量  Q的百分比 1 1 25 1 50 1 6  用法用量 适用于各类动物疫苗,如灭活疫苗、基因工程疫苗等。猪等动物推荐佐剂(YSK M103)与抗原以1:3(w/w)比例使用;配苗时在室温下采用 120 rpm 转速搅拌 5~10 min。本品为无菌产品,可直接使用。 7  检验方法 7.1  性状检验 取本品适量,在无色透明容器内,在自然光条件下,目测其外观应为浅白色或乳白色悬液。 7.2  粒径测定 取本品适量,依法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年版)(一部)附录0982》),采用光散射法进行检测,粒径应为 110±20 nm。 7.3  pH测定 取本品适量,依法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年版)(三部)》附录3101),pH值应为6.2~6.8。 7.4  相对密度测定 取本品适量,依法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年版)(一部)》附录0601),相对密度应为1.00~1.03。 7.5  无菌检验 取本品适量,依法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年版)(三部)》附录3306),应无菌生长。 7.6  水溶液黏度测定 取本品适量,依法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年版)(一部)附录0633》),采用旋转黏度计测定法进行检测,黏度应小于 10 cp。 7.7  安全检验 健康仔猪,14~21 日龄,随机分为生理盐水对照组与 YSK M103 试验组,每组至少 5 头。生理盐水对照组每头肌肉注射无菌生理盐水 2 ml。YSK M103 试验组每头肌肉注射动物疫苗复合脂质体佐剂(YSK M103)2 ml。每日定时测定体温,观察 14 天。YSK M103 试验组间,应未见试验动物出现明显的局部或全身不良反应。注射部位恢复期后病理学检测应无间质混合炎细胞浸润、间质纤维组织增生、肌纤维变性/坏死等病理学变化。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相同材料、相同生产工艺、连续生产或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8.2  采样 采样按《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的规定执行。 8.3  出厂检验 7.3.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性状、粒径测定、pH 测定、相对密度测定、无菌检验、水溶液黏度测定等指标进行检验,合格后发出合格证方可出厂。 8.3.2  判断方法 所检项目检测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指标判定为合格产品。 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原批中重新抽样对不符合项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4  型式检验 8.4.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 5 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8.4.2  产品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改变配方或生产工艺; b)原料、设备、加工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当兽药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4.3  判定方法 所检项目检测结果均与本标准规定指标一致判定为合格产品。 所检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原批中重新抽样对不符合项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9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存期 9.1  标签 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用量用法,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家,地址,电话等。 9.2  包装 1 L/瓶、25 L/桶、50 L/桶。 包装材料符合国家药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产品用塑料瓶、桶进行包装。 9.3  运输 2~8 ℃冷链运输。 9.4  贮存 2~8 ℃避光保存。 9.5  保存期 在符合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保存期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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