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要求涵盖了除用于生产@处理@或储存弹药@爆炸物@易燃液体或气体@以及其他爆炸性成分(包括灰尘)的结构外的所有类型结构上安装防雷系统。这些要求适用于完整且覆盖结构所有部分的防雷系统。本标准不涵盖部分系统。这些要求不适用于相邻结构。相邻结构应视为独立结构。如果相邻结构的防雷系统符合本标准并按照第 10.4 节连接到该结构的防雷系统,则具有防雷保护的相邻结构应被视为该结构的一部分。附着在建筑物上的走道应被视为该建筑物的一部分。在以下条件下,独立式走道应被视为相邻结构: a) 它被防火墙隔开,并且两个设施共享的导电介质具有符合第 13 节的 SPD。 b) 它被隔离的距离不少于 6 英尺,并且两个设施共用的导电介质具有符合第 13 节的 SPD。本标准不包括以下方面的防雷保护: a) 输电线路或露天配电架@ b) 室外变电站或开关场@ 和 c) 未被建筑物或其他封闭结构封闭的发电机。涵盖发电机或发电厂@等处或与其相关的封闭式发电机和传统建筑结构。这些要求不包括防雷组件@,而防雷组件@ 已包含在防雷组件标准@ UL 96 中。